关于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再生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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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再生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上海为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再生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长兴镇凤西路128号。拟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及废乱石子的回收再生处理利用。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再生处理生产线设备及厂房;再生粉料罐区及再生骨料储存库棚、废弃混凝土预处理堆场及吊装、破碎、石粉洗砂设备、装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建成后,设计年处理废弃混凝土40万吨、废乱石子20万吨;设计年产5-25mm 粗骨料35.7万吨、0-5mm 细骨料23.8万吨。本项目劳动定员15人,年工作约300天,实行16小时两班工作制,间歇生产。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1.9073吨/年,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 号),无需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生产过程中各类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后由15米高DA004-DA006排气筒排放。各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确保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通过封闭产尘区域、干雾抑尘,运输车辆低速行驶,厂区道路每日清扫冲洗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车辆冲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区绿化浇灌、车辆和场地冲洗。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浮油、废机油、废含油包装物、废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分选废物、废金属、泥饼、除尘灰、废滤袋、废水处理残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再生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日


上海为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再生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长兴镇凤西路128号。拟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及废乱石子的回收再生处理利用。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再生处理生产线设备及厂房;再生粉料罐区及再生骨料储存库棚、废弃混凝土预处理堆场及吊装、破碎、石粉洗砂设备、装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建成后,设计年处理废弃混凝土40万吨、废乱石子20万吨;设计年产5-25mm 粗骨料35.7万吨、0-5mm 细骨料23.8万吨。本项目劳动定员15人,年工作约300天,实行16小时两班工作制,间歇生产。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1.9073吨/年,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 号),无需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生产过程中各类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限值后由15米高DA004-DA006排气筒排放。各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确保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通过封闭产尘区域、干雾抑尘,运输车辆低速行驶,厂区道路每日清扫冲洗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车辆冲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区绿化浇灌、车辆和场地冲洗。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浮油、废机油、废含油包装物、废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分选废物、废金属、泥饼、除尘灰、废滤袋、废水处理残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再生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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