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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许评[2024]4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
司合成气装置三期扩建项目(调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化学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化学工 (略) 合成气
装置三期扩建项目(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我局曾于 2022 年 5 月批准同意《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
体有限公司合成气装置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沪环保许评
[2022]17 号)。本次你单位拟对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主要调
整内容包括:取消建设有机废水处理装置,新建一个废水收集罐;新
增一个硫酸罐;氨水常压罐变为压力罐并增加容积;增加事故池及固
废仓库面积;增大厂外产品管线的直径。项目调整后,产品、副产品
的产能和种类规格均不发生改变。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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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水去向发生变化。二氧化碳再生塔冷凝水、
二氧化碳压缩机冷凝水、TSA 吸附器脱附水、地坪冲洗水和初期雨水
等有机废水经有机废水收集罐收集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
管有机废水 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石油类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
2、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硫酸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其余因子仍按沪环保许评[2022]17
号执行。
3、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
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将污染因子总锌列入企业自行监测
计划,并于 2024 年 6 月底前实施。
5、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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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7、其他各项环保要求仍按沪环保许评[2022]17 号执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172 号)的有关要求,
本项目纳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监管工作。
五、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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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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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1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略) 节
(略) 、上海格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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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许评[2024]4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体有限公
司合成气装置三期扩建项目(调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化学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化学工 (略) 合成气
装置三期扩建项目(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我局曾于 2022 年 5 月批准同意《上海化学工业区工业气
体有限公司合成气装置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沪环保许评
[2022]17 号)。本次你单位拟对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主要调
整内容包括:取消建设有机废水处理装置,新建一个废水收集罐;新
增一个硫酸罐;氨水常压罐变为压力罐并增加容积;增加事故池及固
废仓库面积;增大厂外产品管线的直径。项目调整后,产品、副产品
的产能和种类规格均不发生改变。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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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水去向发生变化。二氧化碳再生塔冷凝水、
二氧化碳压缩机冷凝水、TSA 吸附器脱附水、地坪冲洗水和初期雨水
等有机废水经有机废水收集罐收集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
管有机废水 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石油类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
2、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硫酸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其余因子仍按沪环保许评[2022]17
号执行。
3、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
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将污染因子总锌列入企业自行监测
计划,并于 2024 年 6 月底前实施。
5、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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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7、其他各项环保要求仍按沪环保许评[2022]17 号执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172 号)的有关要求,
本项目纳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监管工作。
五、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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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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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1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略) 节
(略) 、上海格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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