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首次登记
1.1.1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2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1.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变更登记
1.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2.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 转移登记
1.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1.3.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 注销登记
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4.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1 首次登记
2.1.1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1.2 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变更登记
2.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2.2.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转移登记
2.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2.3.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注销登记
2.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4.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首次登记
3.1.1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3.1.2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1.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2变更登记
3.2.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2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2.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3转移登记
3.3.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2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3.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4注销登记
3.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2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4.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一、北湖开发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略) 北湖开发区龙翔广场吉星大厦1618室,咨询电话:*。
二、高新开发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略) 高新区锦湖大路1357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303办公室,咨询电话:*。
三、空港经济开发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略) 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港城大*3777号B区210室,咨询电话:*。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首次登记
1.1.1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2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1.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变更登记
1.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2.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 转移登记
1.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1.3.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4 注销登记
1.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4.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1 首次登记
2.1.1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1.2 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变更登记
2.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2.2.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转移登记
2.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2.3.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注销登记
2.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略)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4.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略) 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首次登记
3.1.1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3.1.2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1.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2变更登记
3.2.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2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2.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3转移登记
3.3.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2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3.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4注销登记
3.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2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4.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一、北湖开发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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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开发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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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高新区锦湖大路1357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303办公室,咨询电话:*。
三、空港经济开发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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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港城大*3777号B区210室,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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