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甬镇市监冒告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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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甬镇市监冒告字〔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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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02

成文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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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略) 监冒告字〔2024〕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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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西甬伟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宁波西甬伟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6年12月15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系冒用黄杰、江红艳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合伙企业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黄杰、江红艳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笔记司法鉴定报告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2月15日黄杰、江红艳为宁波西甬伟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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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宁波西甬伟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6年12月15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系冒用黄杰、江红艳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合伙企业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黄杰、江红艳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笔记司法鉴定报告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2月15日黄杰、江红艳为宁波西甬伟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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