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40-1扩井场污油泥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胡40-1扩井场污油泥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20号
(略) 第六采油厂:
你厂报送的《胡40-1扩井场污油泥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胡40-1扩井场内,用地面积450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0′4.735″,北纬37°19′22.197″。项目新建油泥暂存间1座,全封闭式,设置通风换气风机,建筑高度3.6m,暂存间尺寸为18m×25m,主要暂存第六采油厂安边作业区井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落地油泥及沾染污油的废棉纱手套防渗布等,其中含油污泥暂存区面积400m2,含油棉纱手套防渗布暂存面积50m2。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内部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贮存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处置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运过程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危废暂存库按要求做地面防渗、设置围堰、导流槽、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加强危废存贮设施的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四)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原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修订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五)健全对中转储存的危险废物的监管制度、建立转移记录台账制度,实施信息化监控,确保危废不得流入非法渠道。及时公开固废危废污染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危废 (略) 处置利用的,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和报备。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1月31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4〕20号
(略) 第六采油厂:
你厂报送的《胡40-1扩井场污油泥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杨井镇秦湾村胡40-1扩井场内,用地面积450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0′4.735″,北纬37°19′22.197″。项目新建油泥暂存间1座,全封闭式,设置通风换气风机,建筑高度3.6m,暂存间尺寸为18m×25m,主要暂存第六采油厂安边作业区井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落地油泥及沾染污油的废棉纱手套防渗布等,其中含油污泥暂存区面积400m2,含油棉纱手套防渗布暂存面积50m2。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内部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贮存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处置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运过程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危废暂存库按要求做地面防渗、设置围堰、导流槽、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加强危废存贮设施的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四)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原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修订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五)健全对中转储存的危险废物的监管制度、建立转移记录台账制度,实施信息化监控,确保危废不得流入非法渠道。及时公开固废危废污染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危废 (略) 处置利用的,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和报备。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1月31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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