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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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30日,我单位委托新疆中新 (略) 承担“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

建设内容:①现状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加坝高1.5米,增设4.0米高铁艺防飞散网;②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有效库容10万方,新建特种车库1座(面积209.5m2),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200个,配套填埋场作业车等6辆,建设填埋场硬化、绿化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30日,我单位委托新疆中新 (略) 承担“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

建设内容:①现状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加坝高1.5米,增设4.0米高铁艺防飞散网;②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有效库容10万方,新建特种车库1座(面积209.5m2),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200个,配套填埋场作业车等6辆,建设填埋场硬化、绿化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第十师一八五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建设单位联系人:李延杰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地址:新疆哈巴河县185团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中新 (略)

单位地址:新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6号商业楼14号写字楼办公921室

联系人:张钊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师一八五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2月1日

,新疆, (略) ,头屯河区,哈巴河县,乌鲁木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30日,我单位委托新疆中新 (略) 承担“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

建设内容:①现状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加坝高1.5米,增设4.0米高铁艺防飞散网;②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有效库容10万方,新建特种车库1座(面积209.5m2),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200个,配套填埋场作业车等6辆,建设填埋场硬化、绿化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30日,我单位委托新疆中新 (略) 承担“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第十师一八五团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

建设内容:①现状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加坝高1.5米,增设4.0米高铁艺防飞散网;②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有效库容10万方,新建特种车库1座(面积209.5m2),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200个,配套填埋场作业车等6辆,建设填埋场硬化、绿化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第十师一八五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建设单位联系人:李延杰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地址:新疆哈巴河县185团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中新 (略)

单位地址:新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6号商业楼14号写字楼办公921室

联系人:张钊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师一八五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2月1日

,新疆, (略) ,头屯河区,哈巴河县,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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