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城礼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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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城礼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华城礼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龙田路294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石排镇龙田路294号”(项目营业执照地址为“ (略) 石排镇龙田路670号”, (略) 门牌号优化调整,根据现有门牌号项目地址为“ (略) 石排镇龙田路294号”,根据核实本项目建设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为同一地址),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占地面积2700m2,建筑面积840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玩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100万件,玩具6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拟将移印、补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听(DA002、DA005)排放,NMHC有组织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NMHC无组织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 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总VOCs有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拟将喷漆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废水:注塑成型工序冷却补充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研磨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不外排,定期补充;水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交有工业零散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固废: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2-0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有误。(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内容不充分。(三)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充分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华城礼品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龙田路294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石排镇龙田路294号”(项目营业执照地址为“ (略) 石排镇龙田路670号”, (略) 门牌号优化调整,根据现有门牌号项目地址为“ (略) 石排镇龙田路294号”,根据核实本项目建设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为同一地址),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占地面积2700m2,建筑面积8400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玩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100万件,玩具6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拟将移印、补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听(DA002、DA005)排放,NMHC有组织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NMHC无组织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 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总VOCs有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拟将喷漆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废水:注塑成型工序冷却补充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研磨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不外排,定期补充;水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交有工业零散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南畬朗污水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固废: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2-0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有误。(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内容不充分。(三)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充分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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