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4〕017号临政储出105、106号地块住宅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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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许准〔2024〕017号临政储出105、106号地块住宅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临水许准〔2024〕017号

项目名称

临政储出【2011】105、106号地块住宅项目

项目代码

2307-*-04-01-*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临安区天目山镇,地处天目山镇藻天线西侧,由南北两个地块组成,南侧为观音山塘,其余周边均为流转林地。

区域评

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生产建设单位信息

名 称:杭州临安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U

地 址: (略) 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478号3楼303室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李某

联系电话: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

证件类型及号码: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

授权经办人姓名:王某某

联系电话: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证件类型及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5份。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临水许准〔2024〕017号

项目名称

临政储出【2011】105、106号地块住宅项目

项目代码

2307-*-04-01-*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临安区天目山镇,地处天目山镇藻天线西侧,由南北两个地块组成,南侧为观音山塘,其余周边均为流转林地。

区域评

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生产建设单位信息

名 称:杭州临安华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U

地 址: (略) 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478号3楼303室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李某

联系电话: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

证件类型及号码: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

授权经办人姓名:王某某

联系电话: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证件类型及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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