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沭阳县悦来镇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
关于沭阳县悦来镇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沭阳县悦来镇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0日(10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沭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27-*
电子邮箱:*@*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听证。
一、规划概况
1、规划范围:南距沭悦路约650米,北距沭悦路约250米,西至大方路,东至贾庄桥,总面积约1095亩。
2、规划年限:2023-2030年
3、规划定位:玻璃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农副食品加工、纺织鞋服制造(不含印染)、新能源新材料为特色的主导产业。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能源结构
本次规划了燃气管道,利用“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逐步以天然气取代液化石油气。集中区内企业必须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供热,不得使用燃煤锅炉。
(2)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里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加强企业异味管控
加强企业异味管控,全面开展夏秋季臭氧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和装卸过程挥发逸散、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污水系统逸散、非正常工况排污等环节,全面梳理重点企业异味污染问题,并制定整改清单,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异味扰民明显的企业设置合适距离的防护隔离带。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自动化水平提升改造和异味治理进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严格管控异味扬尘。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企业夜间生产管理,尤其做好交接班过程中异味管控措施。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力度,结合执法监测和在线监测有效数据,严厉查处各项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味管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异味跑冒滴漏等违法行为。
(4)实施精细化扬尘管控
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推广施工扬尘分级管控模式,。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严控工地、道路、工业企业等重点区域扬尘污染。开展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制度,建立工地名单台账,每季度更新。开展“ (略) ”行动,加强道路保洁,组织“以克论净”考核。收储土地、市政征收及施工裸土覆盖严格执行《 (略) 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5)工艺废气污染控制
根据规划,悦来镇工业集中区重点规划发展玻璃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农副食品加工、纺织鞋服制造(不含印染)、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对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采尽可能收集处理,确保生产工艺尾气、无组织废气经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
2、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加强企业废水污染物控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号)、 (略) 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有序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2)工业集中区污水排放控制
集中区总体规划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悦来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预处理各种废水,再集中进行综合处理达到耿圩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入耿圩镇污水处理厂。
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要求入区企业节能环保,积极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新鲜用水量和废水的排放量,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推行和完善按质用水,串级用水,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的用水要求,做到企业废水零排放,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企业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使用化学原料的企业应设置事故池,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严禁将高浓度废水稀释排放。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入驻企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预处理设施的关键设备应有备件。
(3)企业内部废水管理
各企业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严禁将高浓度废水稀释排放,同时应根据各企业的生产情况核定各企业的废水排放量。废水预处理设施的关键设备应有备件,以保证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各企业不得自行设置排放口,更不许随意排入附近地表水域。排放口应按有关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安装流量计,预留有采样监测的位置。
(4)加强区域地表水环境治理及风险防控措施
加速建设完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工业废水排放,开展污水资源化工作,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道路。工业污水由各厂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 (略) 污水系统。各工厂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开展对区内外河流的综合整治工程,落实管理,全面改善水体环境;要严禁地下水开采量,保护好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质恶化;对区内水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及时调整水资源保护对策。
3、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规范地下水机井的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已报废的机井,或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无特殊需求的,予以封填关闭,限期完成。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实施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取水计量缴纳水资源费。
(2)加强企业地下水防护区防护措施
防渗处理是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重要环境保护措施,也是杜绝地下水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污染区应按照不同分区要求,采用不同等级的防渗措施,并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园区地下水环境保护中涉及的重点防护区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所用废水池、排污管线、事故池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区,一般防护区主要为:一般生产区地面、一般固体废物集中存放地、维修车间仓库地面等。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Ⅱ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烯膜的防渗性能;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园区内企业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采用先进工艺,对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事故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针对区域发展潜在的地下水风险,园区内各企业应加强危险品仓库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日常管理,防止泄漏事故发生;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以便于一旦发生泄漏,可及时有效地吸附、清除泄漏物。
(3)强化重点领域地下水污染的监督管理
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严格落实《 (略) 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开展防渗情况排查,按规范完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效保障地下水安全;加强污水管网检测修复和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重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调监管。
(4)加强园区地下水监控
为掌握园区周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在区内建立覆盖全区的地下水长期监控系统,包括科学、合理地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地下水污染监控井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并及时控制。
(5)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
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中水质为Ⅳ和Ⅴ类水的点位,按照“一井一策”原则持续开展排查,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
4、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加强工业企业噪声防治与管理
进一步加强集中区内工业企业的噪声管理,要求各种工业噪声源采用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必要时应设置隔声设施,以降低其源强,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上应充分考虑高噪声设备的影响,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加强厂区绿化,特别是在有高噪声设备处和厂界之间应设置绿化带,利用树木的吸声、消声作用减小厂界噪声影响。在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建立绿化隔离带,并加强对影响周围居民的噪声超标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2)加强交通噪声防治与管理
控制车辆噪声源强,行驶的机动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加快道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内道路网,形成较为畅通的道路网络,加强路面保养,减少车辆颠簸振动噪声,部分路段应实施低噪音路面改造。搞好道路干线两侧的绿化,利用绿化带对噪声的散射和吸收作用,加大交通噪声的衰减,以达到阻隔削减噪声的目的。控制车流量,做好交通规划,合理分配各主干道的车流量。
(3)加强施工噪声防治与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夜间噪声施工许可证”。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作业时间。同时,建筑施工也应使用低噪声建筑机械,减轻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并对作业场所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和对策
(1)完善固体废物收集系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视其性质进行分类收集,以便进行综合利用,由获利方承担收集和转运。危险废物要尽可能减少其体积,密封保存。应建立专用贮存槽或仓库以避免外泄造成严重后果,严禁随意堆放和扩散,禁止将其与非有害固体废物混杂堆放。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单独收集,并由专业人员和专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2)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采用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工业边角料、不合格品等按循环经济原则和理念尽可能在厂内回收利用。厂内不能自行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可外卖或委托处理,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
入区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并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对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送往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厂区内部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监控,包括登录系统填报产生源、贮存设施、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等基础信息,在其贮存设施出入口、设施内部、装卸区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 (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和使用规范的危险废物设施和包装识别信息化标识等。
(4)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治污染环境。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6、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园区内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现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新的污染。建议园区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与备案制度,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对明确有污染风险的场地应开展场地修复工作,修复治理工程另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点单位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3)持续推进污染土壤修复治理
同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略) 、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强化治理修复活动环境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来确定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对于园区内可能造成场地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企业搬迁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环境监测,监测结果要进行备案;其他可能造成场地污染的已搬迁工业企业,其原场地再开发利用前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经评估论证需要开展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7、生态保护措施
(1)绿地建设规划
集中区的绿地建设主要为街旁绿地、防护绿地街旁绿地主要为沿主次干道、滨水的带状绿地;工业区内河道两侧依据河道等级及宽度控制10米的防护绿带。防护绿地主要为高速公路、各类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绿地,以及工业区与外界之间的安全防护绿地。高速公路、各类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绿地为10-30米的防护绿带,工业区与外界之间的安全防护绿地为至少50米的防护绿带。
(2)优化绿化系统配置,构建地带性植物群落
优化绿化树种选择,考虑景观效果的同时需充分考虑树种的降噪、滞尘、吸收污染物、固碳等生态功能。植物宜选用侧枝发达的阔叶树种,如香樟、悬铃木、广玉兰、银杏和垂柳等,并适当增加落叶栎类、槭属、桦木属、青冈属等地带性树种的运用。在防护绿地等景观功能较弱的区域以乡土树种为主构建乔-灌-草搭配的近自然地带性植物群落,充分利用群落中的空间生态位,增加群落郁闭度。正确认识杂草的生态作用,在公园内适当保留自然恢复的区域。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对于园区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首要是维持其生境不受到干扰和破坏,保持种群内正常的交流和沟通。清淤后的河道应及时放养鱼类,种植水草等尽快恢复其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于种群数量较少的物种,加大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力度,恢复种群数量。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缓解生态环境压力
全面加强水生态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定期调整制度,逐步缓解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形成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河湖资源的激励机制。
三、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文本连接
建设单位: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宿迁 (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沭阳县悦来镇工业集中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0日(10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沭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27-*
电子邮箱:*@*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听证。
一、规划概况
1、规划范围:南距沭悦路约650米,北距沭悦路约250米,西至大方路,东至贾庄桥,总面积约1095亩。
2、规划年限:2023-2030年
3、规划定位:玻璃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农副食品加工、纺织鞋服制造(不含印染)、新能源新材料为特色的主导产业。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能源结构
本次规划了燃气管道,利用“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逐步以天然气取代液化石油气。集中区内企业必须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供热,不得使用燃煤锅炉。
(2)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里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加强企业异味管控
加强企业异味管控,全面开展夏秋季臭氧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和装卸过程挥发逸散、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污水系统逸散、非正常工况排污等环节,全面梳理重点企业异味污染问题,并制定整改清单,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异味扰民明显的企业设置合适距离的防护隔离带。督促企业加快推进自动化水平提升改造和异味治理进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严格管控异味扬尘。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企业夜间生产管理,尤其做好交接班过程中异味管控措施。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力度,结合执法监测和在线监测有效数据,严厉查处各项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味管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异味跑冒滴漏等违法行为。
(4)实施精细化扬尘管控
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推广施工扬尘分级管控模式,。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严控工地、道路、工业企业等重点区域扬尘污染。开展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制度,建立工地名单台账,每季度更新。开展“ (略) ”行动,加强道路保洁,组织“以克论净”考核。收储土地、市政征收及施工裸土覆盖严格执行《 (略) 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5)工艺废气污染控制
根据规划,悦来镇工业集中区重点规划发展玻璃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农副食品加工、纺织鞋服制造(不含印染)、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对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采尽可能收集处理,确保生产工艺尾气、无组织废气经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
2、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加强企业废水污染物控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号)、 (略) 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有序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2)工业集中区污水排放控制
集中区总体规划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悦来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预处理各种废水,再集中进行综合处理达到耿圩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入耿圩镇污水处理厂。
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要求入区企业节能环保,积极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新鲜用水量和废水的排放量,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推行和完善按质用水,串级用水,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的用水要求,做到企业废水零排放,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企业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使用化学原料的企业应设置事故池,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严禁将高浓度废水稀释排放。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入驻企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预处理设施的关键设备应有备件。
(3)企业内部废水管理
各企业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严禁将高浓度废水稀释排放,同时应根据各企业的生产情况核定各企业的废水排放量。废水预处理设施的关键设备应有备件,以保证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各企业不得自行设置排放口,更不许随意排入附近地表水域。排放口应按有关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安装流量计,预留有采样监测的位置。
(4)加强区域地表水环境治理及风险防控措施
加速建设完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工业废水排放,开展污水资源化工作,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道路。工业污水由各厂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 (略) 污水系统。各工厂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开展对区内外河流的综合整治工程,落实管理,全面改善水体环境;要严禁地下水开采量,保护好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质恶化;对区内水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及时调整水资源保护对策。
3、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规范地下水机井的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已报废的机井,或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无特殊需求的,予以封填关闭,限期完成。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实施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取水计量缴纳水资源费。
(2)加强企业地下水防护区防护措施
防渗处理是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重要环境保护措施,也是杜绝地下水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污染区应按照不同分区要求,采用不同等级的防渗措施,并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园区地下水环境保护中涉及的重点防护区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所用废水池、排污管线、事故池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区,一般防护区主要为:一般生产区地面、一般固体废物集中存放地、维修车间仓库地面等。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Ⅱ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烯膜的防渗性能;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园区内企业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采用先进工艺,对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事故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针对区域发展潜在的地下水风险,园区内各企业应加强危险品仓库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日常管理,防止泄漏事故发生;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以便于一旦发生泄漏,可及时有效地吸附、清除泄漏物。
(3)强化重点领域地下水污染的监督管理
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严格落实《 (略) 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开展防渗情况排查,按规范完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效保障地下水安全;加强污水管网检测修复和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重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调监管。
(4)加强园区地下水监控
为掌握园区周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在区内建立覆盖全区的地下水长期监控系统,包括科学、合理地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地下水污染监控井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并及时控制。
(5)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
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中水质为Ⅳ和Ⅴ类水的点位,按照“一井一策”原则持续开展排查,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
4、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加强工业企业噪声防治与管理
进一步加强集中区内工业企业的噪声管理,要求各种工业噪声源采用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必要时应设置隔声设施,以降低其源强,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上应充分考虑高噪声设备的影响,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加强厂区绿化,特别是在有高噪声设备处和厂界之间应设置绿化带,利用树木的吸声、消声作用减小厂界噪声影响。在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建立绿化隔离带,并加强对影响周围居民的噪声超标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2)加强交通噪声防治与管理
控制车辆噪声源强,行驶的机动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加快道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内道路网,形成较为畅通的道路网络,加强路面保养,减少车辆颠簸振动噪声,部分路段应实施低噪音路面改造。搞好道路干线两侧的绿化,利用绿化带对噪声的散射和吸收作用,加大交通噪声的衰减,以达到阻隔削减噪声的目的。控制车流量,做好交通规划,合理分配各主干道的车流量。
(3)加强施工噪声防治与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夜间噪声施工许可证”。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作业时间。同时,建筑施工也应使用低噪声建筑机械,减轻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并对作业场所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和对策
(1)完善固体废物收集系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视其性质进行分类收集,以便进行综合利用,由获利方承担收集和转运。危险废物要尽可能减少其体积,密封保存。应建立专用贮存槽或仓库以避免外泄造成严重后果,严禁随意堆放和扩散,禁止将其与非有害固体废物混杂堆放。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单独收集,并由专业人员和专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2)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采用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工业边角料、不合格品等按循环经济原则和理念尽可能在厂内回收利用。厂内不能自行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可外卖或委托处理,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
入区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并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对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送往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厂区内部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监控,包括登录系统填报产生源、贮存设施、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等基础信息,在其贮存设施出入口、设施内部、装卸区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 (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和使用规范的危险废物设施和包装识别信息化标识等。
(4)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治污染环境。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6、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园区内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现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新的污染。建议园区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与备案制度,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对明确有污染风险的场地应开展场地修复工作,修复治理工程另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点单位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3)持续推进污染土壤修复治理
同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略) 、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强化治理修复活动环境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来确定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对于园区内可能造成场地污染的工业企业,其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企业搬迁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环境监测,监测结果要进行备案;其他可能造成场地污染的已搬迁工业企业,其原场地再开发利用前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经评估论证需要开展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7、生态保护措施
(1)绿地建设规划
集中区的绿地建设主要为街旁绿地、防护绿地街旁绿地主要为沿主次干道、滨水的带状绿地;工业区内河道两侧依据河道等级及宽度控制10米的防护绿带。防护绿地主要为高速公路、各类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绿地,以及工业区与外界之间的安全防护绿地。高速公路、各类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绿地为10-30米的防护绿带,工业区与外界之间的安全防护绿地为至少50米的防护绿带。
(2)优化绿化系统配置,构建地带性植物群落
优化绿化树种选择,考虑景观效果的同时需充分考虑树种的降噪、滞尘、吸收污染物、固碳等生态功能。植物宜选用侧枝发达的阔叶树种,如香樟、悬铃木、广玉兰、银杏和垂柳等,并适当增加落叶栎类、槭属、桦木属、青冈属等地带性树种的运用。在防护绿地等景观功能较弱的区域以乡土树种为主构建乔-灌-草搭配的近自然地带性植物群落,充分利用群落中的空间生态位,增加群落郁闭度。正确认识杂草的生态作用,在公园内适当保留自然恢复的区域。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对于园区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首要是维持其生境不受到干扰和破坏,保持种群内正常的交流和沟通。清淤后的河道应及时放养鱼类,种植水草等尽快恢复其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于种群数量较少的物种,加大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力度,恢复种群数量。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缓解生态环境压力
全面加强水生态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定期调整制度,逐步缓解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形成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河湖资源的激励机制。
三、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文本连接
建设单位: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宿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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