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南陵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南陵县万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陵县水务局拟投资1250.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由南陵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实施灌区工程。项目选址位于南陵县工山镇。项 (略) 水务局立项批复(项目文号:农水〔2023〕4号)。建设内容为:
1、骨干输配水及排水工程:整治灌溉沟渠15条,衬砌长度5.988km;清淤疏浚沟渠6条,长度2.282km。
2、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新改建配套建筑物15座。其中节制闸1座,桥涵14座。
3、配套管理工程:新建量水设施2处。
根据安徽中禹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专家函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略) 、市相关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施工期产尘区定期洒水降尘,土石方、建筑材料采用防尘布覆盖并辅以洒水降尘,按规范设置围挡,施工车辆定期清洗;水泥、砂石在各临时生产区内封闭仓库堆放;沟渠淤泥清掏后及时外运,不得长期贮存,减少臭气影响。
(二)废水防治方面
项目施工期废水包括生活废水、基坑排水、车辆冲洗含油废水、清淤废水。生活废水依托租用房屋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附近的污水处理厂或委托当地农民清运用作施肥。基坑排水经 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含油废水经清洗场所设置的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清淤废水水量较小,经临时堆土区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沟渠。
(四)噪声防治方面
施工期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五)固废防治方面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依托工程沿线村庄收集设施,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弃土清运至施工区附近临时堆土场用于回填,未回填的土方和清淤淤泥运至工山镇桃园村用于村道培坡及土地复垦等综合利用。临时堆土场在施工结束后需复垦或绿化恢复。建筑弃渣按照固体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收集与合理处置,部分用于施工道路垫层填筑,其余就近运往附近的城镇建筑垃圾填埋场,剩余不可回收部分、建筑垃圾应按照《 (略)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及时清运,送到指定倾倒点处置,不能随意抛弃、转移和扩散,更不能向附近转移。
(六)生态恢复措施
项目分段施工土方开挖产生的表土及时回填,施工中采取洒水降尘和防尘网苫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对渠道两侧临时堆土区和临时生产区清理平整,播撒草籽。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W)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