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嘉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安徽嘉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 (略) 年产2万吨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永安西路以南、和沈路以东、福州路以西、皖江路以北地块。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107号,项目代码:2305-*-04-01-*)。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生产车间2栋,购置反应釜、混合釜、结片机等设备,配套建设仓库、综合楼、罐区等,形成年产20000吨电子新材料的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混合釜废气经设备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经二级冷凝回收预处理,灌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储罐呼吸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以上三种废气汇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反应釜废气、结片废气经设备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危废库废气采用封闭+负压收集,以上三种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破碎、自动包装粉尘采用设备封闭+集气管道收集,以上三种废气汇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酮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环氧氯*烷、酚类、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30mg/m3的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密闭设计,配套通风设施,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本项目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纯水制备尾水、蒸汽发生器排水收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北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管建成前,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管建成后,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专管接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排放标准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沾染化工原料的废包装袋、过滤废滤芯和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不含废水生化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实验室残液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Q)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安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 (略) 年产2万吨电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永安西路以南、和沈路以东、福州路以西、皖江路以北地块。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107号,项目代码:2305-*-04-01-*)。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生产车间2栋,购置反应釜、混合釜、结片机等设备,配套建设仓库、综合楼、罐区等,形成年产20000吨电子新材料的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混合釜废气经设备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经二级冷凝回收预处理,灌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储罐呼吸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以上三种废气汇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反应釜废气、结片废气经设备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危废库废气采用封闭+负压收集,以上三种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破碎、自动包装粉尘采用设备封闭+集气管道收集,以上三种废气汇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酮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环氧氯*烷、酚类、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30mg/m3的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密闭设计,配套通风设施,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本项目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纯水制备尾水、蒸汽发生器排水收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北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管建成前,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管建成后,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冷却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专管接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排放标准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沾染化工原料的废包装袋、过滤废滤芯和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不含废水生化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实验室残液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Q)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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