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1号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4〕1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Q,法定代表人金鹤, (略) 宿松县孚玉镇韩岭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生态环境 (略) 检查反馈问题线索,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6月份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察情况;
3. 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
4.2023年1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委托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略) 正式委托的相关权限;
7.《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第一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通知》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202 (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属于202 (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相关行为违反了《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根据《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4〕1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3 〕15号)限期完成大气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4〕1号
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Q,法定代表人金鹤, (略) 宿松县孚玉镇韩岭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 生态环境 (略) 检查反馈问题线索,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6月份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察情况;
3. 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
4.2023年1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委托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略) 正式委托的相关权限;
7.《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第一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通知》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202 (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属于202 (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相关行为违反了《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根据《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4〕1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3 〕15号)限期完成大气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