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金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海口金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口金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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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秀英区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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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金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 |
海口金 (略) " | |
(略) 秀英区狮子岭工业园火炬横路10号 | |
海南依 (略) | |
本项 (略) 秀英区狮子岭工业园火炬横路10号,总建筑面积5788㎡(人员办公区建筑面积340㎡,生产车间建筑面积5448㎡),建设单位租赁使用海南 (略) 现有的车间及场地进行本项目的建设。项目拟建设一个特种玻璃加工车间,车间内设有一条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中空玻璃生产线以及一条夹胶玻璃生产线,车间内主要有打磨机、玻璃切割机、钢化炉、夹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吹钢化玻璃生产区、中空玻璃生产区、夹胶玻璃生产区、成品暂存区、玻璃原片堆放区、危废间等。 | |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合理,项目拟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只要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保角度考虑,建设项目在选定地址内实施是可行的。 | |
本项目属于特种玻璃制造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因此为允许类,所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 (略) 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 (略) 产业政策要求。 | |
本项目符合用地规划要求,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不占用“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不涉及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和生态敏感点等环境保护目标,选址符合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此外,项目建设与《 (略) 狮子岭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相符,项目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 | |
无 | |
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 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建议项目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总量控制指标为0.033t/a,总量控制指标最终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 | |
建设单位做好外排污染物的治理,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时处理。落实这些措施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不会因为其建设而受到大的影响。 | |
(1)大气环境: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2)声环境:项目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 |
本项目在落实一系列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证事故防范措施等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内。本评价认为在科学管理和完善的预防应急措施处置机制保障下,本项目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范围。事故的影响是短暂的,在事故妥善处理后,周围环境质量可以恢复原状水平。 |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口金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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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秀英区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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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金东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 |
海口金 (略) " | |
(略) 秀英区狮子岭工业园火炬横路10号 | |
海南依 (略) | |
本项 (略) 秀英区狮子岭工业园火炬横路10号,总建筑面积5788㎡(人员办公区建筑面积340㎡,生产车间建筑面积5448㎡),建设单位租赁使用海南 (略) 现有的车间及场地进行本项目的建设。项目拟建设一个特种玻璃加工车间,车间内设有一条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中空玻璃生产线以及一条夹胶玻璃生产线,车间内主要有打磨机、玻璃切割机、钢化炉、夹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吹钢化玻璃生产区、中空玻璃生产区、夹胶玻璃生产区、成品暂存区、玻璃原片堆放区、危废间等。 | |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布局合理,项目拟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有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对当地的环境影响不大。只要在本项目的建设中认真落实本环评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保角度考虑,建设项目在选定地址内实施是可行的。 | |
本项目属于特种玻璃制造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因此为允许类,所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 (略) 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 (略) 产业政策要求。 | |
本项目符合用地规划要求,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不占用“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不涉及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和生态敏感点等环境保护目标,选址符合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此外,项目建设与《 (略) 狮子岭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相符,项目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 | |
无 | |
项目运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 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建议项目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总量控制指标为0.033t/a,总量控制指标最终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 | |
建设单位做好外排污染物的治理,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时处理。落实这些措施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不会因为其建设而受到大的影响。 | |
(1)大气环境: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2)声环境:项目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 |
本项目在落实一系列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完备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证事故防范措施等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内。本评价认为在科学管理和完善的预防应急措施处置机制保障下,本项目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范围。事故的影响是短暂的,在事故妥善处理后,周围环境质量可以恢复原状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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