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寮步镇业兴路30号2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云章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寮步镇业兴路30号2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1"1.848"、北纬23°1"46.508"),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100m2,建筑面积2900m2。项目主要从事清洗剂、硅烷处理剂、除蜡剂、切削液、脱墨剂、环保除锈剂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清洗剂600t/a、硅烷处理剂100t/a、除蜡剂150t/a、切削液500t/a、脱墨剂150t/a、环保除锈剂150t/a,员工人数1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搅拌、分装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废水:项目搅拌设备清洗水暂存于收集桶并进行密封存放,再用于下一批次产品的生产,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收集后部分回用为生活冲厕用水,剩余作为清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将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加强环保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2-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寮步镇业兴路30号2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云章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清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寮步镇业兴路30号2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1"1.848"、北纬23°1"46.508"),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100m2,建筑面积2900m2。项目主要从事清洗剂、硅烷处理剂、除蜡剂、切削液、脱墨剂、环保除锈剂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清洗剂600t/a、硅烷处理剂100t/a、除蜡剂150t/a、切削液500t/a、脱墨剂150t/a、环保除锈剂150t/a,员工人数1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搅拌、分装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废水:项目搅拌设备清洗水暂存于收集桶并进行密封存放,再用于下一批次产品的生产,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收集后部分回用为生活冲厕用水,剩余作为清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将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加强环保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2-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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