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洋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洋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21〕1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实施方案》,已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洋县林业局
??????????????????????????????????????????????????????????????????????????????????????2024年1月25日
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好全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工作,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4年人工商品林木材生产计划
(略) 政府下达我县森林采伐限额,今年下达我县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共计39272立方米;国有公益林抚育采伐蓄积1468立方米。
二、采伐原则、方式
(一)采伐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人工商品林采伐范围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严禁在天然林或人工公益林进行商品性采伐,林种、地类区划以最新林草湿综合监测数据库为准,林分因子不齐全的参照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或现地调查确认。对因综合监测数据精度或与现地事实明显不符等原因造成错划的,经现场勘察调查、严格甄别后,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坚持按计划、采伐类型采伐的原则。国有林场采伐无特殊情况(除治性采伐)不得超过下达的公益林抚育采伐蓄积、出材量指标;全县集体林采伐不得超过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指标。“十四五”期间,省上下达我县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其采伐类型主要为人工中幼龄林抚育采伐。同时,也可用于人工林病虫木清理(松类疫木除治办理采伐证并就地销毁)、采种基地疏伐和修建防火隔离带,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规程。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照《 (略) 人工商品林采伐各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详见附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实施,不得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实施采伐。
(二)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h㎡,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实行皆伐,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抚育间伐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三、操作办法
(一)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国有公益林的抚育采伐,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县设计队作出伐区调查设计方案,经县林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采伐。集体林及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木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林权证或权属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村、镇(街)对资料完整度、是否涉及敏感区域、退耕还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关于不得核发采伐证的要求等,各镇(街)要严格审查和复核把关,初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由县林业局交设计队调查设计,做出设计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审批,在行政审批局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集体林采伐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和“阳光操作”,保障采伐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林木采伐指标审批过程中,要取消其他各类中间申请审核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伐前公示和网办平台公示同步开展,缩短审批时限,切实为林农服务,提高采伐审批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县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和发放。
除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由林业局同意外,各镇(街)不得将人工商品材按农民自用材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采伐作业设计
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违规采伐行为。集体林承包到户的,继续推行“调查设计一卡式”的简易作业设计。在采伐设计中,设计单位要严把数据、结果及图件真实合规性,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按蓄积量单项设计控制管理,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仍按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设计控制管理。
承包到户的人工经济林(包括厚朴、杜仲等三木药材)、非林地上的人工白杨、泡桐、水杉等用材林采伐时,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但必须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持证采伐。
(三)采伐公示
各镇(街)要加强宣传,增加政策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采伐证核发前,要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对伐块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公示,集体林的林木采伐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采伐结束后,各镇(街)应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以村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伐区拨交
人工商品林实施采伐前,由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和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签字后方可实施采伐。
(五)实施采伐及监督
对于集体林及承包到户经营的林木采伐,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责任自负。镇(街)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在采伐过程中,镇(街)要组织人员全程跟踪,按采伐证审批事项控制范围和采伐蓄积,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要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对于国有林采伐,严格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建立青山检尺台账。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集体林采伐管理可参照国有林执行。确保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范围采伐。
为确保疫木清理过程中疫木流失,强化检疫封锁,在今年的疫木采伐和监管过程中,由局森防站、木材检查站(森林检疫检查站),除治作业所在辖区林场或镇街共同负责,落实好除治采伐证办理和疫木的依法监管。
(六)伐区验收检查和更新
县属国有林场林木抚育采伐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写出伐区验收报告,填写验收单,并由验收责任人签名负责。
集体林采伐后由各镇(街)组织人员对伐区监督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实际采伐地点、面积、强度、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认真填写《洋县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检查登记表》后报林业局备查。
林地内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造林质量得到提高,按期落实更新。采用皆伐的地块,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更新造林保证当年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
(七)木材流通的监管
各检疫检查站要严格检查过站木材的合法来源,及时向县木材检查总站报送过站登记台账及月报表。林政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加大对偷拉盗运特别是木片运输、销售及经营加工摊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打击力度。森防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综合执法大队、各镇(街)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疫木检疫封锁制度,确保木材流通领域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今年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进行,县林业局决定成立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资源林政管理的领导任副组长,局保护管理股、勘察设计队、木材检查站、森防站、林政综合执法大队、党风政风监督室等股室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计划、组织及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保护管理股,具体负责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林场要按照县上的总体要求,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涉及人工商品材采伐的镇(街)要严格按照与县政府所签订《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书》的要求和涉及商品材采伐的村组签订责任书;林场和采伐工队也要签订责任书,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落实责任。对在采伐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1、县林业局成立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县设计队、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辖区各中队和森防站、检疫检查站、镇(街)林业站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证核发、采伐实施、伐后检查验收、木材运输、伐后更新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采伐作业前,对作业设计进行抽查和现地验证。对国有林场按不少于3%的比例抽查。凡抽查小班或伐块总个数的合格率达到95%的,视为作业设计合格;合格率在85%-95%的,要作补充调查设计,合格率在84%以下的,由设计单位重新调查设计。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要强化对采伐作业的监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对国有林场的采伐更新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每天作业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控制采伐,确保不超范围、面积、蓄积、出材量采伐,保证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达到规定标准。对集体林的采伐,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验证,现场监管由镇(街)、村组及管片护林员负责。
3、结合我县实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向各镇(街)分解下达。凡符合政策条件需要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由林权人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各镇(街)要做好审查和宣传工作。采伐申请受理时间止于2024年12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4、采伐结束后,各镇(街)、林场要认真总结,评估采伐成果,研究采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于2025年1月30日前报县林业局保护管理股。
5、由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组成验收工作组,于2025年4月底前对2024年人工商品林伐区采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洋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21〕1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实施方案》,已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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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洋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好全县2024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暨国有林抚育采伐工作,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函〔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4年人工商品林木材生产计划
(略) 政府下达我县森林采伐限额,今年下达我县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共计39272立方米;国有公益林抚育采伐蓄积1468立方米。
二、采伐原则、方式
(一)采伐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人工商品林采伐范围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严禁在天然林或人工公益林进行商品性采伐,林种、地类区划以最新林草湿综合监测数据库为准,林分因子不齐全的参照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或现地调查确认。对因综合监测数据精度或与现地事实明显不符等原因造成错划的,经现场勘察调查、严格甄别后,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坚持按计划、采伐类型采伐的原则。国有林场采伐无特殊情况(除治性采伐)不得超过下达的公益林抚育采伐蓄积、出材量指标;全县集体林采伐不得超过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指标。“十四五”期间,省上下达我县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其采伐类型主要为人工中幼龄林抚育采伐。同时,也可用于人工林病虫木清理(松类疫木除治办理采伐证并就地销毁)、采种基地疏伐和修建防火隔离带,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规程。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照《 (略) 人工商品林采伐各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详见附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实施,不得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实施采伐。
(二)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h㎡,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实行皆伐,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抚育间伐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三、操作办法
(一)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国有公益林的抚育采伐,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县设计队作出伐区调查设计方案,经县林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采伐。集体林及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木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林权证或权属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村、镇(街)对资料完整度、是否涉及敏感区域、退耕还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关于不得核发采伐证的要求等,各镇(街)要严格审查和复核把关,初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由县林业局交设计队调查设计,做出设计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审批,在行政审批局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集体林采伐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和“阳光操作”,保障采伐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林木采伐指标审批过程中,要取消其他各类中间申请审核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伐前公示和网办平台公示同步开展,缩短审批时限,切实为林农服务,提高采伐审批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县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和发放。
除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由林业局同意外,各镇(街)不得将人工商品材按农民自用材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采伐作业设计
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违规采伐行为。集体林承包到户的,继续推行“调查设计一卡式”的简易作业设计。在采伐设计中,设计单位要严把数据、结果及图件真实合规性,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按蓄积量单项设计控制管理,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仍按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设计控制管理。
承包到户的人工经济林(包括厚朴、杜仲等三木药材)、非林地上的人工白杨、泡桐、水杉等用材林采伐时,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但必须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持证采伐。
(三)采伐公示
各镇(街)要加强宣传,增加政策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采伐证核发前,要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对伐块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公示,集体林的林木采伐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采伐结束后,各镇(街)应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以村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伐区拨交
人工商品林实施采伐前,由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和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签字后方可实施采伐。
(五)实施采伐及监督
对于集体林及承包到户经营的林木采伐,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责任自负。镇(街)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在采伐过程中,镇(街)要组织人员全程跟踪,按采伐证审批事项控制范围和采伐蓄积,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要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对于国有林采伐,严格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建立青山检尺台账。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集体林采伐管理可参照国有林执行。确保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范围采伐。
为确保疫木清理过程中疫木流失,强化检疫封锁,在今年的疫木采伐和监管过程中,由局森防站、木材检查站(森林检疫检查站),除治作业所在辖区林场或镇街共同负责,落实好除治采伐证办理和疫木的依法监管。
(六)伐区验收检查和更新
县属国有林场林木抚育采伐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写出伐区验收报告,填写验收单,并由验收责任人签名负责。
集体林采伐后由各镇(街)组织人员对伐区监督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实际采伐地点、面积、强度、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认真填写《洋县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检查登记表》后报林业局备查。
林地内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造林质量得到提高,按期落实更新。采用皆伐的地块,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更新造林保证当年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
(七)木材流通的监管
各检疫检查站要严格检查过站木材的合法来源,及时向县木材检查总站报送过站登记台账及月报表。林政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加大对偷拉盗运特别是木片运输、销售及经营加工摊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打击力度。森防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综合执法大队、各镇(街)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疫木检疫封锁制度,确保木材流通领域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今年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进行,县林业局决定成立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资源林政管理的领导任副组长,局保护管理股、勘察设计队、木材检查站、森防站、林政综合执法大队、党风政风监督室等股室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计划、组织及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保护管理股,具体负责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林场要按照县上的总体要求,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涉及人工商品材采伐的镇(街)要严格按照与县政府所签订《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书》的要求和涉及商品材采伐的村组签订责任书;林场和采伐工队也要签订责任书,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落实责任。对在采伐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1、县林业局成立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县设计队、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辖区各中队和森防站、检疫检查站、镇(街)林业站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证核发、采伐实施、伐后检查验收、木材运输、伐后更新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采伐作业前,对作业设计进行抽查和现地验证。对国有林场按不少于3%的比例抽查。凡抽查小班或伐块总个数的合格率达到95%的,视为作业设计合格;合格率在85%-95%的,要作补充调查设计,合格率在84%以下的,由设计单位重新调查设计。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要强化对采伐作业的监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对国有林场的采伐更新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每天作业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控制采伐,确保不超范围、面积、蓄积、出材量采伐,保证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达到规定标准。对集体林的采伐,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验证,现场监管由镇(街)、村组及管片护林员负责。
3、结合我县实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向各镇(街)分解下达。凡符合政策条件需要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由林权人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各镇(街)要做好审查和宣传工作。采伐申请受理时间止于2024年12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4、采伐结束后,各镇(街)、林场要认真总结,评估采伐成果,研究采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于2025年1月30日前报县林业局保护管理股。
5、由局采伐作业质量监管小组组成验收工作组,于2025年4月底前对2024年人工商品林伐区采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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