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雅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门锁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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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雅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门锁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关于安徽雅 (略) 智能门锁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安徽雅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雅 (略) 智能门锁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将管委会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枞阳县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6号(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租赁生产厂房、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改造洁净生产车间,购置铣床、车床、CNC加工中心等设备60台(套),以及水、电、路、绿化等其他辅助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万套智能门锁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110-*-04-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管委会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二)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口收集雨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运营期项目熔铸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运营期抛光粉尘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熔铸废气排放需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场(100m2),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金属屑、废模具及废抛光轮等一般固废均外售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20m2),铝渣、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危险废物均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5A4374)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关于安徽雅 (略) 智能门锁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安徽雅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雅 (略) 智能门锁等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将管委会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枞阳县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6号(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租赁生产厂房、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改造洁净生产车间,购置铣床、车床、CNC加工中心等设备60台(套),以及水、电、路、绿化等其他辅助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万套智能门锁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110-*-04-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管委会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二)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口收集雨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运营期项目熔铸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运营期抛光粉尘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熔铸废气排放需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场(100m2),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金属屑、废模具及废抛光轮等一般固废均外售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库(20m2),铝渣、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危险废物均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5A4374)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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