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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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16号

广西壮族自 (略) :

报来由广西 (略) 编制的《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略) 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2-*-04-01-*。

(三)项目地址: (略) 青秀区河堤 (略) 门诊楼二层导管室。

(四)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详见《报告表》):

(略) 门诊楼二层导管室购置安装1套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同时配套建设相关辐射防护设施,用于开展影像诊断和介入治疗项目。DSA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输出管电流为1000毫安,属于使用II类射线装置项目。

二、根据《报告表》估算,项目运行后机房内的医护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为4.7mSv/a,控制室及人员职业照射最大年有效剂量为0.215mSv/a,机房周围公众受照射年有效剂量最大为0.025mSv/a,均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规定的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要求(工作人员5mSv/a,公众0.1mSv/a)。

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前提下,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及要求:

(一)射线装置应用场所,必须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关标识;

(二)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射线装置和辐射环境安全;

(三)指定辐射安全负责人、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四)制定完善的射线装置安全保卫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等,建立单位射线装置台账;

(五)严格按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六)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区生态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单位须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 (略) :

报来由广西 (略) 编制的《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在我局网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略) 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2-*-04-01-*。

(三)项目地址: (略) 青秀区河堤 (略) 门诊楼二层导管室。

(四)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详见《报告表》):

(略) 门诊楼二层导管室购置安装1套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同时配套建设相关辐射防护设施,用于开展影像诊断和介入治疗项目。DSA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输出管电流为1000毫安,属于使用II类射线装置项目。

二、根据《报告表》估算,项目运行后机房内的医护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为4.7mSv/a,控制室及人员职业照射最大年有效剂量为0.215mSv/a,机房周围公众受照射年有效剂量最大为0.025mSv/a,均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规定的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要求(工作人员5mSv/a,公众0.1mSv/a)。

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前提下,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及要求:

(一)射线装置应用场所,必须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关标识;

(二)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射线装置和辐射环境安全;

(三)指定辐射安全负责人、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四)制定完善的射线装置安全保卫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等,建立单位射线装置台账;

(五)严格按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六)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区生态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单位须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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