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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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2〕4号)、《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按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安排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并严格控制补贴力度。通过从严实施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扣减力度,严厉打击不服从防台指令、关闭 AIS 通导设备、海上非法交易、跨海区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支持引导渔船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减少高强度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压力;鼓励倡导渔船渔民开展负责任捕捞,加快推动船位监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等管理制度措施落地,进一步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二、补贴方式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先生产作业后补贴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2020-2022年为合作区渔业工作过渡及机制改革阶段,为做好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相关政策,2020年的补贴将沿用2019年的补贴名单及标准进行发放。2021年及2022年按照《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标准和资金申报发放程序办理。对于因断档导致无法足额领取补贴的渔船,承认渔船具有补贴资格,予以足额补贴。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作区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合法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标准

  (一)2020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大量渔船证件已丢失,2020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根据海丰县2019年补贴名单进行统计,对存在渔船灭失、查无此船、船龄超期、存在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渔船进行核减。具体标准如下:

  船长<8米渔船补贴标准0.9万元/艘/年。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补贴标准1.2万元/艘/年。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补贴标准1.5万元/艘/年。

  30米≤船长<35米(且180千瓦以上)补贴标准12.57万元/艘/年。

  (二)2021、2022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

  2021、2022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根据《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中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执行,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比重各占50%。

  由于2021、2022年期间部分渔船因上级渔业主管部分职责交接期间造成断档的,对于因断档导致无法足额领取补贴的渔船,承认渔船具有补贴资格,予以足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上限

  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见附件1)。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以捕捞许可证功率指标明确的功率数为准)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不存在扣减补贴情形的,直接按照补贴标准上限发放补贴。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经海上执法、船位数据比对等方式,查实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经实际休渔渔港所在地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批准不回船籍港休渔的情况除外),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负责任捕捞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5项,包括船位监测、海洋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各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20%。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2项,包括船位监测、海洋动物保护,各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

  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情形:不予补贴情形参照《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26号)中第五点的“不予补贴情形(1)到(6)”项执行。

  3.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参照《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26号)中第五点的“其他要求(1)到(5)”项执行。

  五、组织实施方式

  2020、2021、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和初审(2023年6月1至12月30日)。

  1.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期到2023年11月20日截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上一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申请主体。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申请。因船舶所有人死亡等原因,无法按前述规定申请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

  3.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确认《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证书。

  (3)船舶所有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渔船发生拆解、灭失等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进厂拆解、灭失以及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5)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补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2022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无需提供第(2)项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受理和初审。

  国内渔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负责受理国内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信息填报是否正确无误。初审无误后,将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汇总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

  (二)复核、公示(2024年12月1至3月1日)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组织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复核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渔船补贴申报材料,核查海洋捕捞渔船持证情况,证书年审情况,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等方面的数据记录,以及申报对象上一年度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措施情况。

  核查无误后,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根据补贴标准及扣减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情况公示表》(附件3)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填写《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4)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资金发放(2024年3月2至2024年4月30日)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按照《 (略) 深汕特别合作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或渔业企业的实名账户。

  (四)总结(2024年5月1至6月30日)

  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要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 (略) 级渔业行政 (略) 财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及时发放到位。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和区发改财政局要根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众号、横幅、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仅针对2020-2022年度合作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发放工作有效。自2023年度起按照《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政策实施方案》补贴标准和资金申报发放程序办理。


附件:

1.附件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wps

2.附件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wps

3.附件3.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情况公示表.wps

4.附件4.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wps

5.附件5.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行政处罚扣减表.wps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2〕4号)、《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按照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要求,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安排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并严格控制补贴力度。通过从严实施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扣减力度,严厉打击不服从防台指令、关闭 AIS 通导设备、海上非法交易、跨海区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支持引导渔船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减少高强度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压力;鼓励倡导渔船渔民开展负责任捕捞,加快推动船位监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等管理制度措施落地,进一步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二、补贴方式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先生产作业后补贴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2020-2022年为合作区渔业工作过渡及机制改革阶段,为做好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相关政策,2020年的补贴将沿用2019年的补贴名单及标准进行发放。2021年及2022年按照《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标准和资金申报发放程序办理。对于因断档导致无法足额领取补贴的渔船,承认渔船具有补贴资格,予以足额补贴。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作区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合法有效。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标准

  (一)2020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大量渔船证件已丢失,2020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根据海丰县2019年补贴名单进行统计,对存在渔船灭失、查无此船、船龄超期、存在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渔船进行核减。具体标准如下:

  船长<8米渔船补贴标准0.9万元/艘/年。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补贴标准1.2万元/艘/年。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补贴标准1.5万元/艘/年。

  30米≤船长<35米(且180千瓦以上)补贴标准12.57万元/艘/年。

  (二)2021、2022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

  2021、2022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根据《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中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执行,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比重各占50%。

  由于2021、2022年期间部分渔船因上级渔业主管部分职责交接期间造成断档的,对于因断档导致无法足额领取补贴的渔船,承认渔船具有补贴资格,予以足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上限

  对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贴(见附件1)。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以捕捞许可证功率指标明确的功率数为准)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不存在扣减补贴情形的,直接按照补贴标准上限发放补贴。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经海上执法、船位数据比对等方式,查实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经实际休渔渔港所在地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批准不回船籍港休渔的情况除外),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一年内违法违规1次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法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负责任捕捞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5项,包括船位监测、海洋动物保护、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各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20%。小型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2项,包括船位监测、海洋动物保护,各占全部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

  不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情形:不予补贴情形参照《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26号)中第五点的“不予补贴情形(1)到(6)”项执行。

  3.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参照《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26号)中第五点的“其他要求(1)到(5)”项执行。

  五、组织实施方式

  2020、2021、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和初审(2023年6月1至12月30日)。

  1.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期到2023年11月20日截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上一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申请主体。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申请。因船舶所有人死亡等原因,无法按前述规定申请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

  3.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确认《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证书。

  (3)船舶所有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渔船发生拆解、灭失等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进厂拆解、灭失以及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5)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补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2022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无需提供第(2)项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受理和初审。

  国内渔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负责受理国内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信息填报是否正确无误。初审无误后,将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汇总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

  (二)复核、公示(2024年12月1至3月1日)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组织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复核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渔船补贴申报材料,核查海洋捕捞渔船持证情况,证书年审情况,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等方面的数据记录,以及申报对象上一年度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措施情况。

  核查无误后,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根据补贴标准及扣减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情况公示表》(附件3)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填写《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4)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资金发放(2024年3月2至2024年4月30日)

  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按照《 (略) 深汕特别合作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或渔业企业的实名账户。

  (四)总结(2024年5月1至6月30日)

  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要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 (略) 级渔业行政 (略) 财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做好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测算统计工作,及时发放到位。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和区发改财政局要根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众号、横幅、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仅针对2020-2022年度合作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发放工作有效。自2023年度起按照《 (略)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政策实施方案》补贴标准和资金申报发放程序办理。


附件:

1.附件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wps

2.附件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表.wps

3.附件3.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测算情况公示表.wps

4.附件4. 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统计表.wps

5.附件5.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行政处罚扣减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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