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6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一炼钢新增 4 号 LF 炉精炼装置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一炼钢新增 4 号 LF 炉精炼装置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
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 (略) 宝山区富锦路 885 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一炼钢厂现有厂房内新建 1 套 300 吨 LF 炉精炼装置(4#LF 炉),
在钢包维修区新增 1 个拆包位、2 个砌包位、1 个耐材倾翻位,同时
配套新建 1 座 110 千伏变电站以及储运工程。项目建成后,将部分原
转炉直接送连铸铸坯的粗钢转移至 LF 炉进行精炼,部分原经过 1#LF
炉和 2#LF 炉精炼的粗钢转移到新建 4#LF 炉进行精炼,一炼钢厂 3
座 LF 炉的总精炼粗钢量由 270 万吨/年增至 278 万吨/年,粗钢和连铸
产能不变。
(二)你单位委托中冶赛迪 (略) 编制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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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初期雨
水。设备间接冷却水依托现有净循环水系统,循环水采用纯水依托现
有设备制备,产生的浓盐水送高炉冲渣使用,不外排。
2、该项目产生的 LF 炉精炼废气(一次烟气)经炉盖下端裙边结
构及引风管收集,依托现有一炼钢铁水扒渣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现
有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LF 炉精炼废气(二次烟气)经精炼炉上方顶
吸罩收集,依托现有 1#、2#连铸浇钢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现有 40
米高排气筒排放。上料系统废气经卸料小车上的收尘系统收集,依托
现有转炉二次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现有 58 米高排气筒排放。拆包
工位废气经新增移动式收尘罩收集,依托现有 4#RH/2#LF 除尘系统净
化后,通过现有 35 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处理废气经管道收集,依
托现有喷淋冷凝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上
述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均应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表 3 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应按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落实《报告
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
废气有效收集。车间外颗粒物浓度应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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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GB28664-2012)表 4 的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其他颗粒
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表 3 的限值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
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
水造成影响。
7、应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工频电磁
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强化日常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区域应急联动,防止运行、检维修等期间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
减少和控制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
期颗粒物排放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
表 1 限值要求,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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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523-2011)限值要求。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
报。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等
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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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2 月 1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略) 节能减排中心有
限公司、中冶赛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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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6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一炼钢新增 4 号 LF 炉精炼装置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一炼钢新增 4 号 LF 炉精炼装置技术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
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 (略) 宝山区富锦路 885 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一炼钢厂现有厂房内新建 1 套 300 吨 LF 炉精炼装置(4#LF 炉),
在钢包维修区新增 1 个拆包位、2 个砌包位、1 个耐材倾翻位,同时
配套新建 1 座 110 千伏变电站以及储运工程。项目建成后,将部分原
转炉直接送连铸铸坯的粗钢转移至 LF 炉进行精炼,部分原经过 1#LF
炉和 2#LF 炉精炼的粗钢转移到新建 4#LF 炉进行精炼,一炼钢厂 3
座 LF 炉的总精炼粗钢量由 270 万吨/年增至 278 万吨/年,粗钢和连铸
产能不变。
(二)你单位委托中冶赛迪 (略) 编制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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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初期雨
水。设备间接冷却水依托现有净循环水系统,循环水采用纯水依托现
有设备制备,产生的浓盐水送高炉冲渣使用,不外排。
2、该项目产生的 LF 炉精炼废气(一次烟气)经炉盖下端裙边结
构及引风管收集,依托现有一炼钢铁水扒渣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现
有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LF 炉精炼废气(二次烟气)经精炼炉上方顶
吸罩收集,依托现有 1#、2#连铸浇钢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现有 40
米高排气筒排放。上料系统废气经卸料小车上的收尘系统收集,依托
现有转炉二次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现有 58 米高排气筒排放。拆包
工位废气经新增移动式收尘罩收集,依托现有 4#RH/2#LF 除尘系统净
化后,通过现有 35 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处理废气经管道收集,依
托现有喷淋冷凝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上
述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均应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表 3 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应按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落实《报告
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
废气有效收集。车间外颗粒物浓度应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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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GB28664-2012)表 4 的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其他颗粒
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表 3 的限值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
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
水造成影响。
7、应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工频电磁
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强化日常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区域应急联动,防止运行、检维修等期间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
减少和控制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
期颗粒物排放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
表 1 限值要求,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
(GB12523-2011)限值要求。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
报。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等
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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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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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1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略) 节能减排中心有
限公司、中冶赛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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