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关于2024年2月1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拟审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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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关于2024年2月1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拟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公示期为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电话:0394-*

通讯地址: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实验室项目

(略) 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

河南 (略)

河南 (略)

(略) 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 ,占地面积2000㎡

1、废气:有组织排放:脱蜡、水化、抗原修复工序废气,设置通风柜,由负压管道收集后,引入房顶上方高出楼顶5m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建议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加强密闭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废水:实验室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软水制备 (略) 政管网进入沈丘县沙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及沈丘县沙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设备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超纯水机反渗透膜和超滤膜,不在厂区暂存,厂家更换时,由厂家回收;实验室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实验废水和实验室废液,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设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修改单要求。

河南 (略) 实验室项目最终版.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公示期为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电话:0394-*

通讯地址: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实验室项目

(略) 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

河南 (略)

河南 (略)

(略) 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 ,占地面积2000㎡

1、废气:有组织排放:脱蜡、水化、抗原修复工序废气,设置通风柜,由负压管道收集后,引入房顶上方高出楼顶5m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建议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加强密闭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废水:实验室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软水制备 (略) 政管网进入沈丘县沙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及沈丘县沙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设备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超纯水机反渗透膜和超滤膜,不在厂区暂存,厂家更换时,由厂家回收;实验室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实验废水和实验室废液,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设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修改单要求。

河南 (略) 实验室项目最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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