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6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曹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10
地 址: (略) 九龙坡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7日对永川区神女湖公园西侧、永川区文昌路清秀湾小区对面的无名渣场进行巡查时发现,该渣场最东端倾倒有17个大小不一的玻璃钢罐体。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发现 (略) (以下简称:聚吉商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聚吉商贸作为处置原重庆 (略) 的报废设备(其中包括此次玻璃钢罐体)的中标单位,于2023年4月4日擅自将本应规范处置的17个玻璃钢罐体倾倒至永川区神女湖公园西侧、永川区文昌路清秀湾小区对面的无名渣场内。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倾倒区域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 (略) 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所采土样的监测分析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69号)显示:所送土样中o,p’-DDT、p,p’-DDD、p,p’-DDE、p,p’-DDT、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等特征因子均未检出。同时,根据专家对《原重庆 (略) 报废设备(农药资产包)一批拆除项目方案进行函审》并出具的专家意见显示:“拆除产生的沾染农药的含玻璃钢罐体、搪瓷反应釜等设备经清洗后,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所产生的清洗废液应交由具备资质的危废经营处置单位进行规范处置,清洗后的设备确认无毒无害后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综上,此次聚吉商贸所倾倒的玻璃钢罐体属于经清洗后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69号)及送达回执;
2、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新龙湾村民小组村民罗礼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双龙村白硬子村民小组村民郑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5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业务经理郑尚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5月30日对倾倒的《玻璃钢罐体称重记录表》;
8、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新龙湾村民小组村民罗礼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业务经理郑尚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1、 (略)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及转运联单(编号为:*80330);
12、 (略)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补充协议;
13、《重庆 (略) 报废设备(农药资产包)拆除方案》;
14、2023年10月8日重庆 (略) 报废设备(农药资产包)一批拆除项目方案函审专家意见;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证明 (略) 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5、2023年5月5日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
16、2023年5月5日 (略) 法定代表人曹冬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7、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新龙湾村民小组村民罗礼贵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4月27日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9、2023年5月5日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20、2023年5月5日 (略) 业务经理郑尚斌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16、17、18、19、20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2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22、2023年12月8日向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5号)及送达回证;
23、2023年12月22日向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1、22、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5号)。于2023年 (略)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 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约16800元(*万*仟*佰元整),不足十万元,经研究决定对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5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曹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10
地 址: (略) 九龙坡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7日对永川区神女湖公园西侧、永川区文昌路清秀湾小区对面的无名渣场进行巡查时发现,该渣场最东端倾倒有17个大小不一的玻璃钢罐体。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发现 (略) (以下简称:聚吉商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聚吉商贸作为处置原重庆 (略) 的报废设备(其中包括此次玻璃钢罐体)的中标单位,于2023年4月4日擅自将本应规范处置的17个玻璃钢罐体倾倒至永川区神女湖公园西侧、永川区文昌路清秀湾小区对面的无名渣场内。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倾倒区域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 (略) 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所采土样的监测分析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69号)显示:所送土样中o,p’-DDT、p,p’-DDD、p,p’-DDE、p,p’-DDT、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等特征因子均未检出。同时,根据专家对《原重庆 (略) 报废设备(农药资产包)一批拆除项目方案进行函审》并出具的专家意见显示:“拆除产生的沾染农药的含玻璃钢罐体、搪瓷反应釜等设备经清洗后,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所产生的清洗废液应交由具备资质的危废经营处置单位进行规范处置,清洗后的设备确认无毒无害后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综上,此次聚吉商贸所倾倒的玻璃钢罐体属于经清洗后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69号)及送达回执;
2、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新龙湾村民小组村民罗礼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双龙村白硬子村民小组村民郑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5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业务经理郑尚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5月30日对倾倒的《玻璃钢罐体称重记录表》;
8、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新龙湾村民小组村民罗礼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年5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 (略) 业务经理郑尚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1、 (略)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及转运联单(编号为:*80330);
12、 (略)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补充协议;
13、《重庆 (略) 报废设备(农药资产包)拆除方案》;
14、2023年10月8日重庆 (略) 报废设备(农药资产包)一批拆除项目方案函审专家意见;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证明 (略) 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5、2023年5月5日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
16、2023年5月5日 (略) 法定代表人曹冬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7、2023年4月 (略) 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新龙湾村民小组村民罗礼贵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8、2023年4月27日重庆 (略) 资产管理员马仕平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9、2023年5月5日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20、2023年5月5日 (略) 业务经理郑尚斌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16、17、18、19、20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2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22、2023年12月8日向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5号)及送达回证;
23、2023年12月22日向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1、22、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5号)。于2023年 (略)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 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约16800元(*万*仟*佰元整),不足十万元,经研究决定对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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