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胜源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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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胜源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胜源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富竹三街1号B栋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富竹三街1号B栋,项目厂址其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2°52"21.637",东经114°4"59.617",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2200m2,主要从事塑胶管的加工生产,建成后生产塑胶管60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以颗粒物计,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外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拟将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项目挤出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纳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通过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西北面、东南面、西南面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东北面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标准的要求;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2-0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环评文件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不到位; (二)项目挤出工序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不到位; (三)项目东北面厂界噪声执行标准分析不到位; (四)项目噪声源强分析不充分。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胜源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富竹三街1号B栋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富竹三街1号B栋,项目厂址其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2°52"21.637",东经114°4"59.617",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2200m2,主要从事塑胶管的加工生产,建成后生产塑胶管60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以颗粒物计,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外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拟将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非*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项目挤出过程中会用到少量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纳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通过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西北面、东南面、西南面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东北面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标准的要求;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2-0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环评文件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不到位; (二)项目挤出工序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不到位; (三)项目东北面厂界噪声执行标准分析不到位; (四)项目噪声源强分析不充分。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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