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你司《关于核准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建设项目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渗沥液处理能力、减轻环境承载压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2-*)。
项目单位为福建海峡 (略) 。
二、项目建设地 (略) 红庙岭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渗沥液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600m3/d,渗沥液膜浓缩液设计处理规模为550m3/d。建设内容包括园区渗沥液管网、渗沥液处理厂、渗沥液膜浓缩液处理的技改提升,修缮提升园区污水附属设施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17060.23万元。项目建设资金改由福建海峡 (略) 自筹解决。
五、 (略) 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略)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31日
你司《关于核准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建设项目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渗沥液处理能力、减轻环境承载压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红庙岭第二轮渗沥液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2-*)。
项目单位为福建海峡 (略) 。
二、项目建设地 (略) 红庙岭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渗沥液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600m3/d,渗沥液膜浓缩液设计处理规模为550m3/d。建设内容包括园区渗沥液管网、渗沥液处理厂、渗沥液膜浓缩液处理的技改提升,修缮提升园区污水附属设施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17060.23万元。项目建设资金改由福建海峡 (略) 自筹解决。
五、 (略) 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略)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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