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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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济开发区陈方韦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陈方韦餐饮店经营的饺子皮(购进日期:2023年9月16日),经抽样检验,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3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5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饺子皮”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从生产主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生产 (略) 场监管部门。

二、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精品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6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50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精品螺丝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从生产主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生产 (略) 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2月1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济开发区陈方韦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陈方韦餐饮店经营的饺子皮(购进日期:2023年9月16日),经抽样检验,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3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5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饺子皮”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从生产主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生产 (略) 场监管部门。

二、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精品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6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50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精品螺丝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从生产主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生产 (略) 场监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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