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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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编号:2308-*-04-01-*-0002)收悉。

邦泰通江云境二 (略) 市中区中心城区通江片区凤凰路北段东侧,岷江三桥北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3°44′51.13″,北纬29°37′6.88″。工程占地面积约44066.21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2308-*-04-01-*。

项目建设土石方开挖总量6.44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4.28m3,外购1.08万m3绿化覆土,外购绿化覆土全部由项目景观绿化施工单位向合法料场购买,弃方3.24万m3,弃方将全 (略) 高新区东风智能配套产业园二期综合利用。

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为20800万元,水土保持投资额733.97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于2023年11月开工,预计于2025年4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本次系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我局于2023年12月组织专家对《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组提出了技术评审意见,你单位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对该《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报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该工程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4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和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即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基本同意《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项目弃方3.24万m3,弃方将全 (略) 高新区东风智能配套产业园二期综合利用。弃方运输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本项目建设单位 (略) 承担。弃方运至东风智能配套产业园二期堆放后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四川东投配 (略) 承担。

(六)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

(八)因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损坏占地水土保持功能,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你单位须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0]30号文件要求,前往国家税 (略) 市中区税务局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3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7286.08元,中央国库与区级国库分成比例为1:9。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

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 (略) 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所需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的管理,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的剩余部分,建设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略) 中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处置。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工程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向社 (略) 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

**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编号:2308-*-04-01-*-0002)收悉。

邦泰通江云境二 (略) 市中区中心城区通江片区凤凰路北段东侧,岷江三桥北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3°44′51.13″,北纬29°37′6.88″。工程占地面积约44066.21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2308-*-04-01-*。

项目建设土石方开挖总量6.44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4.28m3,外购1.08万m3绿化覆土,外购绿化覆土全部由项目景观绿化施工单位向合法料场购买,弃方3.24万m3,弃方将全 (略) 高新区东风智能配套产业园二期综合利用。

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为20800万元,水土保持投资额733.97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于2023年11月开工,预计于2025年4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本次系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我局于2023年12月组织专家对《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组提出了技术评审意见,你单位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对该《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报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该工程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4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和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即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基本同意《邦泰通江云境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项目弃方3.24万m3,弃方将全 (略) 高新区东风智能配套产业园二期综合利用。弃方运输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本项目建设单位 (略) 承担。弃方运至东风智能配套产业园二期堆放后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四川东投配 (略) 承担。

(六)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

(八)因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损坏占地水土保持功能,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你单位须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0]30号文件要求,前往国家税 (略) 市中区税务局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3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7286.08元,中央国库与区级国库分成比例为1:9。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

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 (略) 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所需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的管理,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的剩余部分,建设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略) 中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处置。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工程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向社 (略) 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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