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洪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洪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洪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2号2栋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改扩建后, (略)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2号2栋101室(中心坐标:北纬22°56"43.480"、东经114°6"53.260"),占地面积1250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建成后预计年产手机壳240吨、模具120套(自用,不外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将注塑、抽粒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的废气收集至“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2、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 (略) 政截污管网。 3、项目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让噪声源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点,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4、项目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拟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试生产(运行)及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及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2、项目建成后,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未经批准,不擅自投入生产(运行)。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环境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妥善解决污染纠纷。 3、主动配合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
公示时间 | 2024-02-0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不全面; (二)未更新最近一年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三)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全面。 (四)附图遗漏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危废仓等现状照片。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洪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2号2栋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改扩建后, (略) (略) (略) (略) 樟木头镇华泰路2号2栋101室(中心坐标:北纬22°56"43.480"、东经114°6"53.260"),占地面积1250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建成后预计年产手机壳240吨、模具120套(自用,不外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拟将注塑、抽粒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的废气收集至“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2、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 (略) 政截污管网。 3、项目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让噪声源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点,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4、项目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拟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试生产(运行)及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及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2、项目建成后,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未经批准,不擅自投入生产(运行)。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环境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妥善解决污染纠纷。 3、主动配合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
公示时间 | 2024-02-0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不全面; (二)未更新最近一年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数据; (三)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全面。 (四)附图遗漏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危废仓等现状照片。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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