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院孵化器有限公司科技园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河北工院孵化器有限公司科技园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项目概况:
(略) (略) 科技园建设项目地 (略) (略) 平山县东回舍镇柴庄村西,四至为:东至柴庄村土地;西至柴庄村和李家沟村土地;北至柴庄村土地;南至柴庄村和河北工业 (略) 。该地块占地面积为19442.46m2(约合29.16亩),地块中心坐标为:N38.*°,E114.*°。根据《平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该地块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略) 校用地,本项目的土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批次号为:平山县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地块内、外潜在污染物的分析,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由于本地块本身无重大污染源,地块外潜在的污染源距离地块较远,且主要通过大气沉降的方式对周边区域产生潜在污染影响,对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可能性较小。为保守起见,本次初步调查对所识别出的关注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经初步采样检测土壤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该地块规划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即第二类用地,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地块达到了第二类用地标准,因此该地块可作为第二类用地使用”,通过调查与分析,周边1km范围内存在的工业企业基本不会对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委托单位: (略) (略)
调查单位:石家庄德汇 (略)
联系方式:*@*q.com
一、项目概况:
(略) (略) 科技园建设项目地 (略) (略) 平山县东回舍镇柴庄村西,四至为:东至柴庄村土地;西至柴庄村和李家沟村土地;北至柴庄村土地;南至柴庄村和河北工业 (略) 。该地块占地面积为19442.46m2(约合29.16亩),地块中心坐标为:N38.*°,E114.*°。根据《平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该地块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略) 校用地,本项目的土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批次号为:平山县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地块内、外潜在污染物的分析,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由于本地块本身无重大污染源,地块外潜在的污染源距离地块较远,且主要通过大气沉降的方式对周边区域产生潜在污染影响,对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可能性较小。为保守起见,本次初步调查对所识别出的关注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经初步采样检测土壤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该地块规划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即第二类用地,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地块达到了第二类用地标准,因此该地块可作为第二类用地使用”,通过调查与分析,周边1km范围内存在的工业企业基本不会对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委托单位: (略) (略)
调查单位:石家庄德汇 (略)
联系方式:*@*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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