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2月5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1 | 10000t/a电池级硫酸锰、1077t/a软磁级四氧化三锰电子专用材料技改项目 | (略) 涟水县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 江苏 (略) |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新增原料溶解罐1台、二次溶解罐2台、调酸罐2台、过滤槽2台、反应罐2台、自卸式板框压滤机1台、硫酸锰储池2台、一次结晶釜2台、硫酸锰结晶母液罐1台、二次结晶釜2台、双推式离心机1台、闪蒸干燥机2台、密闭振动筛1台、永磁除磁机1台、磅秤1台、母液循环罐2台、反应釜(夹套)3台、立方箱3台、板框压滤机2台、化浆罐1台、800型回转窑1台、振动筛1台、电磁除磁机1台、包装机1台等设备,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一和生产车间三,以饲料级硫酸锰、碳酸锰、福美钠、片碱等为原辅料料,建成年产10000t/a电池级硫酸锰、1077t/a软磁级四氧化三锰的生产生产线。 | 江苏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清下水、反渗透浓水。其中反渗透浓水全部用于补充循环冷却水,清下水直接接管薛行园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至重金属总锰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达标后,与废气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经综合污水处理站(A/O工艺)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至薛行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硫酸锰投料废气、硫酸锰干燥废气、现有项目氯化锰干燥废气、硫酸锰包装废气、硫酸钠干燥废气、硫酸钠包装废气、四氧化三锰焙烧废气、四氧化三锰包装废气、罐区废气、污水站废气等。其中硫酸锰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现有项目氯化锰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旋风除尘+一级布袋除尘+二级水膜除尘”处理;硫酸锰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旋风除尘+一级布袋除尘”处理,再与经集气罩收集的硫酸锰包装废气一并通过二级水膜除尘处理;硫酸钠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通过“二级旋风除尘+一级布袋除尘”处理,再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副产品硫酸钠包装废气一并通过二级水膜除尘处理;四氧化三锰焙烧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四氧化三锰包装废气一并通过“废气预冷+一级布袋除尘”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罐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污水站废气一并通过“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氯化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31573-2015)表4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各类泵、风机和冷却塔等生产及辅助设备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营运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过滤残渣、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树脂、过滤残渣、化验废液、纯水制备系统废物、生活垃圾等。其中纯水制备系统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后综合利用;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化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过滤残渣待鉴定,若鉴定为危废或者不鉴定,则按照危废委外处置,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则按照一般固废处置,未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及污染控制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276-202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暂存、管理。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1 | 10000t/a电池级硫酸锰、1077t/a软磁级四氧化三锰电子专用材料技改项目 | (略) 涟水县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 江苏 (略) |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新增原料溶解罐1台、二次溶解罐2台、调酸罐2台、过滤槽2台、反应罐2台、自卸式板框压滤机1台、硫酸锰储池2台、一次结晶釜2台、硫酸锰结晶母液罐1台、二次结晶釜2台、双推式离心机1台、闪蒸干燥机2台、密闭振动筛1台、永磁除磁机1台、磅秤1台、母液循环罐2台、反应釜(夹套)3台、立方箱3台、板框压滤机2台、化浆罐1台、800型回转窑1台、振动筛1台、电磁除磁机1台、包装机1台等设备,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一和生产车间三,以饲料级硫酸锰、碳酸锰、福美钠、片碱等为原辅料料,建成年产10000t/a电池级硫酸锰、1077t/a软磁级四氧化三锰的生产生产线。 | 江苏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清下水、反渗透浓水。其中反渗透浓水全部用于补充循环冷却水,清下水直接接管薛行园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至重金属总锰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达标后,与废气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经综合污水处理站(A/O工艺)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至薛行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硫酸锰投料废气、硫酸锰干燥废气、现有项目氯化锰干燥废气、硫酸锰包装废气、硫酸钠干燥废气、硫酸钠包装废气、四氧化三锰焙烧废气、四氧化三锰包装废气、罐区废气、污水站废气等。其中硫酸锰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现有项目氯化锰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旋风除尘+一级布袋除尘+二级水膜除尘”处理;硫酸锰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旋风除尘+一级布袋除尘”处理,再与经集气罩收集的硫酸锰包装废气一并通过二级水膜除尘处理;硫酸钠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通过“二级旋风除尘+一级布袋除尘”处理,再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副产品硫酸钠包装废气一并通过二级水膜除尘处理;四氧化三锰焙烧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四氧化三锰包装废气一并通过“废气预冷+一级布袋除尘”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罐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污水站废气一并通过“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氯化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31573-2015)表4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各类泵、风机和冷却塔等生产及辅助设备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营运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过滤残渣、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树脂、过滤残渣、化验废液、纯水制备系统废物、生活垃圾等。其中纯水制备系统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后综合利用;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化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过滤残渣待鉴定,若鉴定为危废或者不鉴定,则按照危废委外处置,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则按照一般固废处置,未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及污染控制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276-202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暂存、管理。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