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委托新疆 (略) 编制完成的《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4年01月12日组织专家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位于水溪沟河的下游河段。
本工程建设内容为:
本工程是水溪沟河中小河流治理体系的一部,以保障行洪通道的畅通和保障河道正常行洪能力为根本任务。本次水溪沟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河道桩号29+926为起点,大泉东村过水路面段38+986为终点,修建的护岸的河长9.060km,共修建护岸长度18.118km,其中:左岸修建长度9.055km,右岸长9.063km。
本项目为新建工程,根据地形地貌的不同,可将项目划分为低山丘陵区,本项目分为防洪提工程区、施工道路区、弃渣场区、及施工生产生活区。
通过查阅主体工程设计资料,得知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占地面积38.1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2.3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5.81公顷,永久占地为防洪提工程区、施工道路区;临时占地为弃渣场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
根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来自于地表清废、堤防工程基础开挖与回填等施工活动。工程建设土石方挖方总量54.21万m3,其中土石方开挖总量43.57万m3,清废总量10.64万m3;回填总量37.53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29.10万m3,外借砂砾石总量8.43万m3,外借土石方用于填筑堤防工程堤身;弃方25.11万m3,废弃土石方全部回填至堤防工程背坡面。
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债资金3800万元,县财政自筹1000万元。
本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11月建设完成,总工期8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低山丘陵区,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低山丘陵区植被覆盖率5-10%左右,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1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2.3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5.81公顷。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尔县水管总站。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水土流失调查及分析,本工程原地貌土壤流失总量为5523.69t,扰动地表土壤流失总量为2482.5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3041.19t。防洪提工程区是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的重点区域,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应重点加强生产施工期的临时防护措施设计。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27.2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26.5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00.71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26.5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7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8.97万元,独立费用31.7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7.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0.42万元),基本预备费5.0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15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4年2月1日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委托新疆 (略) 编制完成的《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4年01月12日组织专家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位于水溪沟河的下游河段。
本工程建设内容为:
本工程是水溪沟河中小河流治理体系的一部,以保障行洪通道的畅通和保障河道正常行洪能力为根本任务。本次水溪沟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河道桩号29+926为起点,大泉东村过水路面段38+986为终点,修建的护岸的河长9.060km,共修建护岸长度18.118km,其中:左岸修建长度9.055km,右岸长9.063km。
本项目为新建工程,根据地形地貌的不同,可将项目划分为低山丘陵区,本项目分为防洪提工程区、施工道路区、弃渣场区、及施工生产生活区。
通过查阅主体工程设计资料,得知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占地面积38.1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2.3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5.81公顷,永久占地为防洪提工程区、施工道路区;临时占地为弃渣场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
根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来自于地表清废、堤防工程基础开挖与回填等施工活动。工程建设土石方挖方总量54.21万m3,其中土石方开挖总量43.57万m3,清废总量10.64万m3;回填总量37.53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29.10万m3,外借砂砾石总量8.43万m3,外借土石方用于填筑堤防工程堤身;弃方25.11万m3,废弃土石方全部回填至堤防工程背坡面。
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债资金3800万元,县财政自筹1000万元。
本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11月建设完成,总工期8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低山丘陵区,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低山丘陵区植被覆盖率5-10%左右,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1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2.3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5.81公顷。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尔县水管总站。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水土流失调查及分析,本工程原地貌土壤流失总量为5523.69t,扰动地表土壤流失总量为2482.5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3041.19t。防洪提工程区是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的重点区域,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应重点加强生产施工期的临时防护措施设计。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27.2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26.5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00.71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26.5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7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8.97万元,独立费用31.7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7.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0.42万元),基本预备费5.0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15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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