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莆田市润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莆田市润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5日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1日(7天)
联 系 人: (略) 仙游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4〕3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略) (略) 新建后产品为金属家具,产能为年生产10万件。 (略) (略) (略) (略) 厂房(2#厂房、5#厂房)。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水膜除尘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后,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标准。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中表 1 涉家具制造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2.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3 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企业边界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任意一点 VOCs 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标准。厂区内 VOCs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控制标准。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项目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措施,受委 (略) 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614吨。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若与园区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重新选址。 六、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5日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1日(7天)
联 系 人: (略) 仙游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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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4〕3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略) (略) 新建后产品为金属家具,产能为年生产10万件。 (略) (略) (略) (略) 厂房(2#厂房、5#厂房)。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水膜除尘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后,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标准。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中表 1 涉家具制造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2.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3 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企业边界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任意一点 VOCs 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标准。厂区内 VOCs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控制标准。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项目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措施,受委 (略) 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614吨。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若与园区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重新选址。 六、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5日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1日(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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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4〕3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略) (略) 新建后产品为金属家具,产能为年生产10万件。 (略) (略) (略) (略) 厂房(2#厂房、5#厂房)。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水膜除尘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后,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标准。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中表 1 涉家具制造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2.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3 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企业边界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任意一点 VOCs 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标准。厂区内 VOCs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控制标准。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项目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措施,受委 (略) 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614吨。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若与园区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重新选址。 六、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5日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1日(7天)
联 系 人: (略) 仙游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4〕3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略) 年产金属家具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仙游县枫亭镇枕头山村园中路 66 号, (略) (略) 新建后产品为金属家具,产能为年生产10万件。 (略) (略) (略) (略) 厂房(2#厂房、5#厂房)。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水膜除尘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后,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标准。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1783-2018)中表 1 涉家具制造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2.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3 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企业边界监控浓度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 4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任意一点 VOCs 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标准。厂区内 VOCs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排放控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控制标准。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项目一般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措施,受委 (略) 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泄露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0.614吨。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若与园区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重新选址。 六、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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