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4〕9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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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4〕9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广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 22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从南流江大利大桥上游的亚山镇和平村新城附近河段开始沿南流江至下游的水鸣镇上庄村犁庆附近河段止。起点坐标(东经109度52分33.30秒,北纬22度12分25.06秒),终点坐标(东经109度50分29.60秒,北纬22度9分41.05秒)。

治理范围长度为8.5km,河道治理以清淤疏浚为主,清淤总长度为3.7km;本次对崩塌的河岸进行防护,护岸长约1.52km。河道清淤疏浚基本维持现状河岸线,并尽量平顺,局部较窄河段适当扩宽。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 24小时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空气质量良好。

水环境:本项目所在南流江干流地表水质量不稳定达标,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其他各指标均满足所在区段水质目标要求。

声环境:根据《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可知,本项目所在区域昼间和夜间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满足评价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现状质量较好。施工河道、弃渣场及周边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 2008)中的1类标准。

生态环境:据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南流江流域内共有浮游植物7门47属,浮游动物48种,南流江淡水鱼类中,鲤形目是主要类群,占该水系淡水鱼类的71.62%,鲇形目鱼类占9.45%。近年来,为了有效防止南流江渔业资源的枯竭, (略) 渔政部门定期进行人工放流,主要放流品种有鲢、鳙。

项目评价范围内南流江水生生物种类比较贫乏,水生植物主要有芦苇、苫草、浮萍、水浮莲等。鱼类主要以鲤形目鱼类为主体,常见的鱼类有鲤鱼、草鱼、黄颡鱼、罗非鱼、倒巴刺等。浮游生物以原生动物、藻类为主,底栖动物以水生昆虫居多。

据调查,在评价河段内无自然保护区、大型产卵场、洄游通道、鱼虾养殖场等分布。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扬尘:

①加强运输管理,保证汽车安全、文明行驶,保持车辆进出施工场地路面清洁。

② 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③在晴朗多风的天气,装载土料时,应适当加湿或用帆布覆盖。

施工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尾气:

①采用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不合格的车辆不能投入使用。

②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施工期间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保证行驶速度,减少怠速时间,以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

③对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和推土机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尾气应达标排放。

④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汽车排污监管办法、汽车排放监测制度。

⑤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和运输车辆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

恶臭气味:

①清除出的淤泥,除项目自主消纳外,应及时送往弃渣场内,淤泥采用自卸汽车密闭运输,以防止沿途散落。

②疏浚过程中,为减少臭气的排放,喷洒恶臭消除剂。

③对施工工人采取保护措施,如佩戴防护口罩、面具等,注意检查、救护。

④清淤的季节建议选在冬季,清淤的气味不易发散,而且冬季居民的窗户关闭,可以减轻臭气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⑤项目疏浚河道沿线50m范围内有居民区、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的地方,疏浚物运输应避开以上敏感目标,施工过程还应在以上敏感目标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大气中的恶臭污染物浓度,以便及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砼搅拌机冲洗废水自流入沉淀池,沉淀废水中的泥沙,静止2h后加入中和剂,必要时可投加絮凝剂,中和剂、絮凝剂反应停留时间3h,沉淀后的上层清水流进清水池,处理后的废水可经水泵加压回用或场地洒水降尘。

②设备、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道路降尘和设备冲洗。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附近果园浇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先进的、噪声小的机械设备;大型固定施工设备应在其进气、排气口设置消声器;振动大的设备应配备减振装置,也可以使用阻尼材料;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其工作噪声。

②在经过居民区的运输线路出入口设立提示牌,提醒出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限制车速,车辆穿过居民区时应适当降低车速,并禁鸣喇叭。

③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等。

④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局施工现场;在高噪声设备周围和施工场界设隔声屏障,以缓解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疏浚物(砂卵石、河砂)统一堆放在临时堆土场中,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后期将按照“桂水河湖[2021]1号”文的要求,经博白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②淤泥部分用于本项目护岸工程填筑,剩余的运往弃渣场临时堆放。弃渣场淤泥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公开拍卖,待堆放达到一定量后,由竞得者运走。

③其他垃圾、树枝等疏浚物则直接由环卫部门清运。

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

⑤废机油密闭桶装后,暂存于施工工区危险废物暂存间里,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置周期约6个月/年。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为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固体废物产生。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五十一项“水利”中的“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6)选址合理性

本工程为河道疏浚,不涉及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环境敏感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基本可满足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等相关功能区划要求。

疏浚期间临时堆土场及临时施工营地占用临时用地不存在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完毕后即清理现场,不会长期占用土地,也不会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影响今后土地资源的利用,且本项目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动监测站附近施工。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选址合理。

(7)临时堆土场选址合理性

本工程在沿河河滩地及空地等地方设置4个临时堆土场(平均运距按1.0km),各占地3000m2,总占地面积为12000m2,堆放高度按约2.0m计;场地均为河岸滩涂、荒地,高程要高于5年一遇标准洪水位,按本次实测图4个临时堆土场附近河道较宽,均没影响防洪。临时堆土场上下游、临河侧设编积袋挡墙防护,并做好水土保持保护措施。由于本工程投资较小,有大量的荒地可用于堆置淤泥,不占用耕地和农田,故选用*地晾晒放置的方式对淤泥进行干化处理。

①1#临时堆土场

1#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0+000左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44~+45m,地面平缓,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可塑~硬塑状,厚度3.0~5.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硬塑~坚硬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4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②2#临时堆土场

2#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3+800右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40.6~+46.0m,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可塑~硬塑状,厚度4.0~6.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可塑~硬塑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③3#临时堆土场

3#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6+700左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42.6m,地面平缓,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可塑~硬塑状,厚度4.0~6.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硬塑~坚硬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④4#临时堆土场

4#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8+000左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37.1~+39.2m,地面平缓,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软塑~可塑状,厚度2.0~3.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硬塑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本工程布设的临时堆土场地不涉及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场地周边山坡稳定性较好,周边无敏感点。综上所述,疏浚物临时堆土场位置布设合理。

(8)弃渣场选址合理性

弃渣场位于本项目清淤河段桩号Z5+200左岸40米处,占地面积9508m2据项目业主与县自然资源局核准,该地块属于荒地,与南流江平均水位高差为6.5m,且在南流江历史最高水位线之上,堆放期间不影响河道行洪(具体按河道管理部门意见办理),另外,弃渣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场地周边山坡稳定性较好,周边无敏感点。所以,弃渣场的选址合理。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河道清淤工程,河道施工、临时堆土场、弃渣场等场所均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局部河道周围涉及居民居住区,在进行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居住区的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选址是合理性的。

(9)“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八、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6日印发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 22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从南流江大利大桥上游的亚山镇和平村新城附近河段开始沿南流江至下游的水鸣镇上庄村犁庆附近河段止。起点坐标(东经109度52分33.30秒,北纬22度12分25.06秒),终点坐标(东经109度50分29.60秒,北纬22度9分41.05秒)。

治理范围长度为8.5km,河道治理以清淤疏浚为主,清淤总长度为3.7km;本次对崩塌的河岸进行防护,护岸长约1.52km。河道清淤疏浚基本维持现状河岸线,并尽量平顺,局部较窄河段适当扩宽。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 24小时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空气质量良好。

水环境:本项目所在南流江干流地表水质量不稳定达标,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磷,其他各指标均满足所在区段水质目标要求。

声环境:根据《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可知,本项目所在区域昼间和夜间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满足评价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现状质量较好。施工河道、弃渣场及周边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 2008)中的1类标准。

生态环境:据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南流江流域内共有浮游植物7门47属,浮游动物48种,南流江淡水鱼类中,鲤形目是主要类群,占该水系淡水鱼类的71.62%,鲇形目鱼类占9.45%。近年来,为了有效防止南流江渔业资源的枯竭, (略) 渔政部门定期进行人工放流,主要放流品种有鲢、鳙。

项目评价范围内南流江水生生物种类比较贫乏,水生植物主要有芦苇、苫草、浮萍、水浮莲等。鱼类主要以鲤形目鱼类为主体,常见的鱼类有鲤鱼、草鱼、黄颡鱼、罗非鱼、倒巴刺等。浮游生物以原生动物、藻类为主,底栖动物以水生昆虫居多。

据调查,在评价河段内无自然保护区、大型产卵场、洄游通道、鱼虾养殖场等分布。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扬尘:

①加强运输管理,保证汽车安全、文明行驶,保持车辆进出施工场地路面清洁。

② 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③在晴朗多风的天气,装载土料时,应适当加湿或用帆布覆盖。

施工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尾气:

①采用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不合格的车辆不能投入使用。

②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施工期间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保证行驶速度,减少怠速时间,以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

③对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和推土机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尾气应达标排放。

④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汽车排污监管办法、汽车排放监测制度。

⑤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和运输车辆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

恶臭气味:

①清除出的淤泥,除项目自主消纳外,应及时送往弃渣场内,淤泥采用自卸汽车密闭运输,以防止沿途散落。

②疏浚过程中,为减少臭气的排放,喷洒恶臭消除剂。

③对施工工人采取保护措施,如佩戴防护口罩、面具等,注意检查、救护。

④清淤的季节建议选在冬季,清淤的气味不易发散,而且冬季居民的窗户关闭,可以减轻臭气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⑤项目疏浚河道沿线50m范围内有居民区、学校等敏感保护目标的地方,疏浚物运输应避开以上敏感目标,施工过程还应在以上敏感目标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大气中的恶臭污染物浓度,以便及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砼搅拌机冲洗废水自流入沉淀池,沉淀废水中的泥沙,静止2h后加入中和剂,必要时可投加絮凝剂,中和剂、絮凝剂反应停留时间3h,沉淀后的上层清水流进清水池,处理后的废水可经水泵加压回用或场地洒水降尘。

②设备、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道路降尘和设备冲洗。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附近果园浇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先进的、噪声小的机械设备;大型固定施工设备应在其进气、排气口设置消声器;振动大的设备应配备减振装置,也可以使用阻尼材料;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其工作噪声。

②在经过居民区的运输线路出入口设立提示牌,提醒出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限制车速,车辆穿过居民区时应适当降低车速,并禁鸣喇叭。

③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等。

④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局施工现场;在高噪声设备周围和施工场界设隔声屏障,以缓解噪声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疏浚物(砂卵石、河砂)统一堆放在临时堆土场中,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后期将按照“桂水河湖[2021]1号”文的要求,经博白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②淤泥部分用于本项目护岸工程填筑,剩余的运往弃渣场临时堆放。弃渣场淤泥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公开拍卖,待堆放达到一定量后,由竞得者运走。

③其他垃圾、树枝等疏浚物则直接由环卫部门清运。

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

⑤废机油密闭桶装后,暂存于施工工区危险废物暂存间里,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置周期约6个月/年。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本项目为河湖整治工程,运营期无固体废物产生。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五十一项“水利”中的“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6)选址合理性

本工程为河道疏浚,不涉及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环境敏感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基本可满足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等相关功能区划要求。

疏浚期间临时堆土场及临时施工营地占用临时用地不存在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完毕后即清理现场,不会长期占用土地,也不会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影响今后土地资源的利用,且本项目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动监测站附近施工。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选址合理。

(7)临时堆土场选址合理性

本工程在沿河河滩地及空地等地方设置4个临时堆土场(平均运距按1.0km),各占地3000m2,总占地面积为12000m2,堆放高度按约2.0m计;场地均为河岸滩涂、荒地,高程要高于5年一遇标准洪水位,按本次实测图4个临时堆土场附近河道较宽,均没影响防洪。临时堆土场上下游、临河侧设编积袋挡墙防护,并做好水土保持保护措施。由于本工程投资较小,有大量的荒地可用于堆置淤泥,不占用耕地和农田,故选用*地晾晒放置的方式对淤泥进行干化处理。

①1#临时堆土场

1#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0+000左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44~+45m,地面平缓,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可塑~硬塑状,厚度3.0~5.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硬塑~坚硬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南流江干流亚山镇和平村至水鸣镇上庄村河段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工程4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②2#临时堆土场

2#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3+800右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40.6~+46.0m,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可塑~硬塑状,厚度4.0~6.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可塑~硬塑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③3#临时堆土场

3#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6+700左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42.6m,地面平缓,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可塑~硬塑状,厚度4.0~6.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硬塑~坚硬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④4#临时堆土场

4#临时堆土场位于桩号Z8+000左岸,临时堆土场容量为3000m3;场地地面高程+37.1~+39.2m,地面平缓,属于南流江冲积阶地。场地岩土结构为上部粘土,软塑~可塑状,厚度2.0~3.0m;下部白垩系罗文组(K2l)紫红色粉砂岩,全风化层为土状,呈硬塑状,韧性低,厚度为0.5~3.0m。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场地稳定性较好。

本工程布设的临时堆土场地不涉及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场地周边山坡稳定性较好,周边无敏感点。综上所述,疏浚物临时堆土场位置布设合理。

(8)弃渣场选址合理性

弃渣场位于本项目清淤河段桩号Z5+200左岸40米处,占地面积9508m2据项目业主与县自然资源局核准,该地块属于荒地,与南流江平均水位高差为6.5m,且在南流江历史最高水位线之上,堆放期间不影响河道行洪(具体按河道管理部门意见办理),另外,弃渣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场地周边山坡稳定性较好,周边无敏感点。所以,弃渣场的选址合理。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河道清淤工程,河道施工、临时堆土场、弃渣场等场所均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局部河道周围涉及居民居住区,在进行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居住区的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选址是合理性的。

(9)“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八、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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