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2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4年2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本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18日。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联系地址: (略) 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9-*、*
邮箱: *@*63.com
1、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 概况 | 相关 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建年产270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 | (略) 金坛区儒林镇博洋路168号 | 常州新 (略) | 南京 (略) | 项目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购置双面贴热压机、多片锯、倒角机等生产设备,利用自有厂房车间二、车间三空置部分从事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强化地板270万平方米的生产规模。 | / | 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该项目不得有生产废水的排放,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常州金坛儒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醛有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NOx有组织排放执行50mg/m3;非*烷总烃、*醛无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醛无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3标准。 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本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18日。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联系地址: (略) 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9-*、*
邮箱: *@*63.com
1、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 概况 | 相关 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建年产270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 | (略) 金坛区儒林镇博洋路168号 | 常州新 (略) | 南京 (略) | 项目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购置双面贴热压机、多片锯、倒角机等生产设备,利用自有厂房车间二、车间三空置部分从事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强化地板270万平方米的生产规模。 | / | 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该项目不得有生产废水的排放,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常州金坛儒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醛有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NOx有组织排放执行50mg/m3;非*烷总烃、*醛无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醛无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3标准。 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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