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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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

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北大道西侧(隧道口),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1.*°,北纬25.*°。本次地块调查面积为8561.87m2(约12.8428亩)。该地块原为七一村的农用地,2022年规划作为全州县公安局的业务用房用地,土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第二类用地),地块责任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为全州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3年1月,全州县公安局委托广西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3月形成了《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当时仅针对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开展土壤采样监测工作,在该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地块周边可能存在氮肥厂、金属冶炼厂、加油站等企业,需要重新开展调查工作。

2023年9月,全州县公安局委托广西嘉年 (略) 对该地块重新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由于地块上派出所业务用房已基本建成,本次调查主要为现状调查,针对已建成的地块开展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以确保该地块开发利用安全。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广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接受委托后,我单位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目标地块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对调查地块重新进行污染识别与判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氮肥厂、沥青搅拌站、金属冶炼厂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随后完成了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分析等第二阶段调查工作。通过以上工作的归纳、总结分析,编制完成《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为该地块下一阶段的开发利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调查及采取土壤、地下水样品分析,所有土壤样品的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锰、水溶性氟化物检出结果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中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的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可作为规划用地开发利用,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

,全州县

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北大道西侧(隧道口),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1.*°,北纬25.*°。本次地块调查面积为8561.87m2(约12.8428亩)。该地块原为七一村的农用地,2022年规划作为全州县公安局的业务用房用地,土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第二类用地),地块责任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为全州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3年1月,全州县公安局委托广西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3月形成了《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当时仅针对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开展土壤采样监测工作,在该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地块周边可能存在氮肥厂、金属冶炼厂、加油站等企业,需要重新开展调查工作。

2023年9月,全州县公安局委托广西嘉年 (略) 对该地块重新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由于地块上派出所业务用房已基本建成,本次调查主要为现状调查,针对已建成的地块开展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以确保该地块开发利用安全。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广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接受委托后,我单位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目标地块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对调查地块重新进行污染识别与判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氮肥厂、沥青搅拌站、金属冶炼厂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随后完成了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分析等第二阶段调查工作。通过以上工作的归纳、总结分析,编制完成《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为该地块下一阶段的开发利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调查及采取土壤、地下水样品分析,所有土壤样品的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锰、水溶性氟化物检出结果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5T 2556—2022)中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的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可作为规划用地开发利用,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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