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20号
关于对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大自然机动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大自然机动车 (略) 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徒区恒园路74号,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约1000平方米。项目每年回收2万辆非机动电瓶车和2万吨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物),主要通过拆解、切割、破碎等工艺,对回收的非机动电瓶车和废旧金属进行处理。建成后,年产废金属碎块、废塑料、废玻璃等废弃资源约20846吨。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4〕28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切割粉尘、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金属、废塑料、废海绵、废轮胎、废玻璃、废锂电池、废电线、废粉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电路板、废电子元件、废铅酸电池、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厂界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4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废水量≤720/720吨,化学需氧量≤0.252/0.036吨,悬浮物≤0.144/0.0072吨,氨氮≤0.018/0.00288吨,总磷≤0.0036/0.00036吨,总氮≤0.0324/0.00864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61吨,挥发性有机物≤0.0275吨,氟化物≤0.002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8吨,挥发性有机物≤0.0298吨,氟化物≤0.002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抄送: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 (略)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20号
关于对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大自然机动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大自然机动车 (略) 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徒区恒园路74号,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约1000平方米。项目每年回收2万辆非机动电瓶车和2万吨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物),主要通过拆解、切割、破碎等工艺,对回收的非机动电瓶车和废旧金属进行处理。建成后,年产废金属碎块、废塑料、废玻璃等废弃资源约20846吨。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4〕28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切割粉尘、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金属、废塑料、废海绵、废轮胎、废玻璃、废锂电池、废电线、废粉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电路板、废电子元件、废铅酸电池、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厂界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4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废水量≤720/720吨,化学需氧量≤0.252/0.036吨,悬浮物≤0.144/0.0072吨,氨氮≤0.018/0.00288吨,总磷≤0.0036/0.00036吨,总氮≤0.0324/0.00864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61吨,挥发性有机物≤0.0275吨,氟化物≤0.002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8吨,挥发性有机物≤0.0298吨,氟化物≤0.002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抄送: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苏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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