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贝瑞和康研发和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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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贝瑞和康研发和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兴业大厦楼一层D-5区,三层03区A101室
公示时间:2024-02-18
受理时间:2024-01-3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不设采暖锅炉,无燃煤取暖设施,本项目采暖由企业自备中央空调统一供暖。本项目不设职工食堂,员工就餐自行解决,故不产生油烟废气。本项目在试剂配制和分装的过程中,采用的试剂不具有挥发性,物料间不发生化学反应。综上,本项目无大气污染物产生,不会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本项目进行无菌检测时,需要进行阳性实验,阳性实验时需要加入定量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B2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过滤器,目的是为了防止含生物活性废气排出。(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昌平污水处理中心。(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磁力搅拌器、生物安全柜、净化机组、空调机组排风机、空调室外机、中效排风机组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达到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的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蓓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贝瑞和康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兴业大厦楼一层D-5区,三层03区A101室
公示时间:2024-02-18
受理时间:2024-01-3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不设采暖锅炉,无燃煤取暖设施,本项目采暖由企业自备中央空调统一供暖。本项目不设职工食堂,员工就餐自行解决,故不产生油烟废气。本项目在试剂配制和分装的过程中,采用的试剂不具有挥发性,物料间不发生化学反应。综上,本项目无大气污染物产生,不会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本项目进行无菌检测时,需要进行阳性实验,阳性实验时需要加入定量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B2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过滤器,目的是为了防止含生物活性废气排出。(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昌平污水处理中心。(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磁力搅拌器、生物安全柜、净化机组、空调机组排风机、空调室外机、中效排风机组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达到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的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蓓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贝瑞和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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