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LED显示材料及其他功能性材料项目二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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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LED显示材料及其他功能性材料项目二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9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烟台 (略)

OLED显示材料及其他功能性材料项目(二期)

开发区

烟台 (略)

烟台 (略)

烟台 (略) OLED显示材料及其他功能性材料项目(二期)包括A04-A08五个车间,其中产品在A04、A05、A07、A08为生产车间,A06为烘干车间。生产车间布置反应釜、离心机、真空泵房、过滤器、中间储罐等设备,烘干车间布置双锥干燥机、真空干燥箱、清洗间、包装间等设施。新建1台危废焚烧炉,设计最大处理规模为废溶剂900kg/h(本次环评按照实际处理废溶剂750kg/h核算污染物排放),用于处理一期项目、九目总部和本项目废溶剂。

项目建成后年产280t光电化学品、离子交换膜及其他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吲哚类电致发光材料30t、喹啉类光电化学品12t、硼酸类光电化学品45t、磺酸酯类材料81t、芳胺类材料42t、离子交换膜材料70t)。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新增工艺废气经各自生产车间楼顶新增的酸喷淋+碱喷淋预处理;新增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过程新增的污水处理站废气(三效、低沸精馏、高沸精馏、高浓)依托现有酸喷淋+碱喷淋预处理;本项目溶剂储存除依托现有厂区罐区外,另新增部分储罐,会新增储罐呼吸废气。这三类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一并依托现有厂区RTO设施进行处理后经现有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二噁英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HCl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新增的污水处理站低浓度废气经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酸喷淋+碱喷淋+水喷淋”净化处理,由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NH3、H2S、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以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新增罐区含氯有机废气及危废库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由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二氯*烷、氯仿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本项目工艺过程含氯脱溶剂不凝气经“二级冷凝+加压冷凝+膜吸收”预处理后汇总至车间强排管道,与车间内其它废气(车间强排、清洗间废气、烘干间其它废气等)经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风机”净化处理后各自车间楼顶集中排放。其中A04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07、A05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08、A06车间楼顶配套1根30m排气筒DA009、A07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10、A08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11。

DA007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08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09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DA010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1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DMF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1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NH3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CO、氯化氢和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建成后颗粒物、HCl、*醇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苯、二*苯、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2.废水影响

各类废水须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各污染物出水浓度能够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合成树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烟台中水 (略) 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厂区周边配套的污水管网,进入烟台中水 (略) 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万华 (略) 年产1万吨M醇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略) 环境保 (略)

拟在烟台化工园区、万华西区东南部的合成香料装置界区内,新建MOL(薄荷脑/薄荷醇)装置,同时对现有M醇(薄荷脑/薄荷醇)装置进行改造。新建MOL装置主要用于CTA的加氢及后续产品的环化和二次加氢等,主要包括包括第一加氢单元、环化单元和第二加氢单元等。现有M醇改造包括更换、新增部分设施及设备,改造后主要用于第一加氢单元的香茅醛回收和废催化剂提浓、环化单元的催化剂配制和配体回收以及第二加氢单元的RMOL反应及精制和RMOL回收系统。成品包装厂房、控制室、机柜间、卸车站和罐组等均依托合成香料装置区域现有,其余公辅设施依托万华现有工程。

项目建成后MOL(薄荷脑)从现有500t/a扩产至1万t/a,新增CNA(香茅醛)1000t/a,LPOL(异胡薄荷醇)1000t/a。

1.大气环境影响

加氢单元反应废气(第一加氢单元反应废气、第二加氢单元产生的LPOL第二加氢单元反应废气和RPOL第二加氢单元反应废气)送至 (略) 废能锅炉焚烧处理,尾气经配套的“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最终经80m高排气筒排放。

其他单元废气(第一加氢单元精制废气、环化单元废气、LMOL过滤和精制废气、RMOL过滤和精制废气)、原料罐区罐组氮封废气(存储柠檬醛、正己烷和二*苯等原料)送至西区MMA装置废水焚烧单元焚烧处理,尾气经配套的“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最终经50m高排气筒(DA031)排放。

产品灌装及制片废气、产品罐区罐组氮封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149)排放;制片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6m高的排气筒(DA049)排放。

MMA装置废水焚烧单元排气筒(DA031)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VOCs、二*苯、正己烷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浓度限值、表2排放限值要求;DA149排气筒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DA049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2.水环境影响

地面冲洗及洗眼器废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经万华化学 (略) 西区废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装置清洗废水进入万华化学 (略) 东区废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最终上述废水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万华化学 (略) 排放的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6年修改单)一级A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万华 (略) 催化剂制备三期改扩建工程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略) 环境保 (略)

新增一条WHC-A产线,设计产能50吨/年,同时对现有WHC-2产线进行改造,在年产300吨WHC-2产品的基础上,通过配方调整,新增400吨/年WHC-B产品和100吨/年WHC-C产品,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其余依托万华化学现有厂区。

1.大气环境影响

催化剂WHC-A产线:反应区域废气经气液分离器处理,投料区域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焙烧废气经布袋除尘,上述废气处理后经P13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WHC-A产线--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冷凝处理,通过P14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WHC-B产线--投料废气及包装废气、催化剂WHC-C产线--投料废气及包装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处理,共同经P10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WHC-B产线--干燥废气及含酸废气(催化剂WHC-B浸渍液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碱洗塔处理,WHC-C干燥废气经酸洗塔+碱洗塔处理,WHC-C含氨废气经酸洗塔处理,WHC-C焙烧废气经碱洗塔处理,上述废气共同经排气筒P6排放。

P6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铜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HCl和氨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10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铜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13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铜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14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拟建项目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氨、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

催化剂WHC-A产生的含有贵金属成分的工艺废水,在车间内先经“物理过滤+树脂吸附”预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冷凝废水一起送万华化学 (略) 西区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单元进行生化处理。催化剂WHC-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盐废水、尾气喷淋废液等含盐废水依托万华化学 (略) 西区废盐水处理装置处理。上述废水经预处理后连同循环冷却排污水一起进入回用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回用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产生的浓水经浓水深处理装置处理,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外排水质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9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烟台 (略)

OLED显示材料及其他功能性材料项目(二期)

开发区

烟台 (略)

烟台 (略)

烟台 (略) OLED显示材料及其他功能性材料项目(二期)包括A04-A08五个车间,其中产品在A04、A05、A07、A08为生产车间,A06为烘干车间。生产车间布置反应釜、离心机、真空泵房、过滤器、中间储罐等设备,烘干车间布置双锥干燥机、真空干燥箱、清洗间、包装间等设施。新建1台危废焚烧炉,设计最大处理规模为废溶剂900kg/h(本次环评按照实际处理废溶剂750kg/h核算污染物排放),用于处理一期项目、九目总部和本项目废溶剂。

项目建成后年产280t光电化学品、离子交换膜及其他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吲哚类电致发光材料30t、喹啉类光电化学品12t、硼酸类光电化学品45t、磺酸酯类材料81t、芳胺类材料42t、离子交换膜材料70t)。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新增工艺废气经各自生产车间楼顶新增的酸喷淋+碱喷淋预处理;新增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过程新增的污水处理站废气(三效、低沸精馏、高沸精馏、高浓)依托现有酸喷淋+碱喷淋预处理;本项目溶剂储存除依托现有厂区罐区外,另新增部分储罐,会新增储罐呼吸废气。这三类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一并依托现有厂区RTO设施进行处理后经现有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二噁英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HCl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新增的污水处理站低浓度废气经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酸喷淋+碱喷淋+水喷淋”净化处理,由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NH3、H2S、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以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新增罐区含氯有机废气及危废库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由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二氯*烷、氯仿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本项目工艺过程含氯脱溶剂不凝气经“二级冷凝+加压冷凝+膜吸收”预处理后汇总至车间强排管道,与车间内其它废气(车间强排、清洗间废气、烘干间其它废气等)经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风机”净化处理后各自车间楼顶集中排放。其中A04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07、A05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08、A06车间楼顶配套1根30m排气筒DA009、A07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10、A08车间楼顶配套1根26m排气筒DA011。

DA007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08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09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DA010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烷、DMF、*腈、*醇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1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能够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二氯*烷、DMF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A01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NH3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CO、氯化氢和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建成后颗粒物、HCl、*醇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苯、二*苯、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2.废水影响

各类废水须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各污染物出水浓度能够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合成树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烟台中水 (略) 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厂区周边配套的污水管网,进入烟台中水 (略) 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万华 (略) 年产1万吨M醇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略) 环境保 (略)

拟在烟台化工园区、万华西区东南部的合成香料装置界区内,新建MOL(薄荷脑/薄荷醇)装置,同时对现有M醇(薄荷脑/薄荷醇)装置进行改造。新建MOL装置主要用于CTA的加氢及后续产品的环化和二次加氢等,主要包括包括第一加氢单元、环化单元和第二加氢单元等。现有M醇改造包括更换、新增部分设施及设备,改造后主要用于第一加氢单元的香茅醛回收和废催化剂提浓、环化单元的催化剂配制和配体回收以及第二加氢单元的RMOL反应及精制和RMOL回收系统。成品包装厂房、控制室、机柜间、卸车站和罐组等均依托合成香料装置区域现有,其余公辅设施依托万华现有工程。

项目建成后MOL(薄荷脑)从现有500t/a扩产至1万t/a,新增CNA(香茅醛)1000t/a,LPOL(异胡薄荷醇)1000t/a。

1.大气环境影响

加氢单元反应废气(第一加氢单元反应废气、第二加氢单元产生的LPOL第二加氢单元反应废气和RPOL第二加氢单元反应废气)送至 (略) 废能锅炉焚烧处理,尾气经配套的“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最终经80m高排气筒排放。

其他单元废气(第一加氢单元精制废气、环化单元废气、LMOL过滤和精制废气、RMOL过滤和精制废气)、原料罐区罐组氮封废气(存储柠檬醛、正己烷和二*苯等原料)送至西区MMA装置废水焚烧单元焚烧处理,尾气经配套的“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最终经50m高排气筒(DA031)排放。

产品灌装及制片废气、产品罐区罐组氮封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149)排放;制片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6m高的排气筒(DA049)排放。

MMA装置废水焚烧单元排气筒(DA031)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VOCs、二*苯、正己烷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浓度限值、表2排放限值要求;DA149排气筒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DA049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2.水环境影响

地面冲洗及洗眼器废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经万华化学 (略) 西区废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装置清洗废水进入万华化学 (略) 东区废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最终上述废水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万华化学 (略) 排放的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6年修改单)一级A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万华 (略) 催化剂制备三期改扩建工程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略) 环境保 (略)

新增一条WHC-A产线,设计产能50吨/年,同时对现有WHC-2产线进行改造,在年产300吨WHC-2产品的基础上,通过配方调整,新增400吨/年WHC-B产品和100吨/年WHC-C产品,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其余依托万华化学现有厂区。

1.大气环境影响

催化剂WHC-A产线:反应区域废气经气液分离器处理,投料区域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焙烧废气经布袋除尘,上述废气处理后经P13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WHC-A产线--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冷凝处理,通过P14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WHC-B产线--投料废气及包装废气、催化剂WHC-C产线--投料废气及包装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处理,共同经P10排气筒排放。

催化剂WHC-B产线--干燥废气及含酸废气(催化剂WHC-B浸渍液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碱洗塔处理,WHC-C干燥废气经酸洗塔+碱洗塔处理,WHC-C含氨废气经酸洗塔处理,WHC-C焙烧废气经碱洗塔处理,上述废气共同经排气筒P6排放。

P6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铜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HCl和氨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10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铜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13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铜及其化合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14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拟建项目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氨、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

催化剂WHC-A产生的含有贵金属成分的工艺废水,在车间内先经“物理过滤+树脂吸附”预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及冷凝废水一起送万华化学 (略) 西区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单元进行生化处理。催化剂WHC-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盐废水、尾气喷淋废液等含盐废水依托万华化学 (略) 西区废盐水处理装置处理。上述废水经预处理后连同循环冷却排污水一起进入回用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回用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产生的浓水经浓水深处理装置处理,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外排水质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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