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水行政许可的函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水行政许可的函
梧审批环水函〔2024〕1号
(略) :
你公司就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401-*-04-01-*)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中金 (略) 广西分公司《关于<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京万咨桂技审(2024)3号)(见附件2),我局同意出具《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梧审批河许〔2024〕1号)(见附件1)。请你公司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 (略) 水利局、藤县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1.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梧审批河许〔2024〕1号)
2.关于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京万咨桂技审(2024)3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行政审批局制
说 明 事 项
一、《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 (略)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 (略) 行政审批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 (略) 水利局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略) 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的解 (略) 行政审批局。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梧审批河许〔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名称 | 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 | |||||||||||||||||||||||||||||||||||||||||||||||||||||||||||||||||||||||||||||||||||||||||||||||||||||||||||||||||||
项目代码 | 2401-*-04-01-* | |||||||||||||||||||||||||||||||||||||||||||||||||||||||||||||||||||||||||||||||||||||||||||||||||||||||||||||||||||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略) | |||||||||||||||||||||||||||||||||||||||||||||||||||||||||||||||||||||||||||||||||||||||||||||||||||||||||||||||||||
项目选址 | 项 (略) 藤县藤州镇西江路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内、西江干流浔江段右岸。 | |||||||||||||||||||||||||||||||||||||||||||||||||||||||||||||||||||||||||||||||||||||||||||||||||||||||||||||||||||
建设规模 (等级) | 配电房建筑占地面积164.6m2,房屋最大尺寸为17.7×8.2m(长×宽),水工建筑物级别为4级。 | |||||||||||||||||||||||||||||||||||||||||||||||||||||||||||||||||||||||||||||||||||||||||||||||||||||||||||||||||||
许可核定意见 | ||||||||||||||||||||||||||||||||||||||||||||||||||||||||||||||||||||||||||||||||||||||||||||||||||||||||||||||||||||
一、工程建设方案 同意工程建设方案。新建配电房为泵站的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配电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64.6m2,房屋最大尺寸为17.7×8.2m(长×宽);下部基础结构采用DN1200C30砼人工挖孔灌注桩桩基,共设置15条桩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楼面设计活荷载为5.0kN/m2,拟安装的变压器容量为1600KVA,供电规模与旧配电房一致。本工程新配电房建成后,旧配电房原有变压器在原位置不变,电力运行模式改变为:高压专变线路→高压进线柜→高压出线柜→变压器→高压开关柜、控制柜→水泵机组。新、旧配电房将联合运行, (略) 政电网停电,将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供电,确保一级泵站不间断抽水。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点坐标表(运行期)
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点坐标表(施工期)
三、防洪要求 (一)本工程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符合《防洪标准》( GB50201-2014)的要求。 (二)根据《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发生100~5年一遇洪水时,由于项目区阻水的影响,项目区域以上下游侧流速减少为主,减少幅度在0~1.836m/s。主河道区域主要以流速增加为主,流速增幅在0~0.846m/s,流速增幅不大(主流一般流速2.237~3.880m/s)。项目建设对河道洪水位的壅高值较小,对河道行洪影响不大;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不大;项目建设对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和其他水利工程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在非汛期施工对防洪抢险的影响不大;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很小,如项目实施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施工调整、整改和修复。 (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管理用房、加工厂房、施工道路、施工栈桥等临时设施,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五)工程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配电房桩基应控制在枯水期施工,桩基成孔后需尽快浇筑桩体,避免岸坡岩土层因内、外江过高的水头差发生渗透破坏。项目参建各方需加强监管并做好记录,确保桩端高程按设计图纸要求进入中风化砂岩,保证桩基础工程质量。如果桩基施工期跨汛期,应编制度汛预案报防汛部门备案。 (二)主体设计未考虑对完工后的配电房所在坡面进行防护,考虑到项目建设对岸坡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对项目所在岸坡采用草皮防护,以防止岸坡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草皮护坡范围为配电房施工开挖区域的左、右岸上、下游各2m及配电房底范围,防护高程为21.50~30.00m(常水位~设计洪水位),可防护施工期水位21.20m以上0.3m~P=5%水位以上0.7m范围,防护面积约250m2,投资估算为0.4万元。 (三)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运弃渣至藤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做好临时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运施工区域临时施工建筑物以及建筑垃圾,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堆放,确保河段行洪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督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中应及时用水泵抽除并搜集好施工污水、废水搜集,统一运至污水处理站处理,严禁将污水、废水直接排入浔江,避免造成水体污染。 (五)项目施工应避免夜间施工,以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六)项目施工期间和完工后一年运行期内,应加强对岸坡及桩基、配电房的位移和沉降检观测,一旦发现岸坡出现沉降、变形等问题,须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进行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 (略) 水利局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日 | ||||||||||||||||||||||||||||||||||||||||||||||||||||||||||||||||||||||||||||||||||||||||||||||||||||||||||||||||||||
附图 | 1.配电房总体平面布置图 2.配电房纵剖面图 3.配电房2-2横剖面图 4.配电房3-3横剖面图 5.配电房4-4横剖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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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水函〔2024〕1号
(略) :
你公司就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401-*-04-01-*)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中金 (略) 广西分公司《关于<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京万咨桂技审(2024)3号)(见附件2),我局同意出具《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梧审批河许〔2024〕1号)(见附件1)。请你公司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 (略) 水利局、藤县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1.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梧审批河许〔2024〕1号)
2.关于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京万咨桂技审(2024)3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行政审批局制
说 明 事 项
一、《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 (略)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 (略) 行政审批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 (略) 水利局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略) 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的解 (略) 行政审批局。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梧审批河许〔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名称 | 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 | |||||||||||||||||||||||||||||||||||||||||||||||||||||||||||||||||||||||||||||||||||||||||||||||||||||||||||||||||||
项目代码 | 2401-*-04-01-* | |||||||||||||||||||||||||||||||||||||||||||||||||||||||||||||||||||||||||||||||||||||||||||||||||||||||||||||||||||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略) | |||||||||||||||||||||||||||||||||||||||||||||||||||||||||||||||||||||||||||||||||||||||||||||||||||||||||||||||||||
项目选址 | 项 (略) 藤县藤州镇西江路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内、西江干流浔江段右岸。 | |||||||||||||||||||||||||||||||||||||||||||||||||||||||||||||||||||||||||||||||||||||||||||||||||||||||||||||||||||
建设规模 (等级) | 配电房建筑占地面积164.6m2,房屋最大尺寸为17.7×8.2m(长×宽),水工建筑物级别为4级。 | |||||||||||||||||||||||||||||||||||||||||||||||||||||||||||||||||||||||||||||||||||||||||||||||||||||||||||||||||||
许可核定意见 | ||||||||||||||||||||||||||||||||||||||||||||||||||||||||||||||||||||||||||||||||||||||||||||||||||||||||||||||||||||
一、工程建设方案 同意工程建设方案。新建配电房为泵站的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配电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64.6m2,房屋最大尺寸为17.7×8.2m(长×宽);下部基础结构采用DN1200C30砼人工挖孔灌注桩桩基,共设置15条桩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楼面设计活荷载为5.0kN/m2,拟安装的变压器容量为1600KVA,供电规模与旧配电房一致。本工程新配电房建成后,旧配电房原有变压器在原位置不变,电力运行模式改变为:高压专变线路→高压进线柜→高压出线柜→变压器→高压开关柜、控制柜→水泵机组。新、旧配电房将联合运行, (略) 政电网停电,将立即启动备用电源供电,确保一级泵站不间断抽水。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点坐标表(运行期)
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点坐标表(施工期)
三、防洪要求 (一)本工程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符合《防洪标准》( GB50201-2014)的要求。 (二)根据《藤县县城水厂一级泵站配电房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发生100~5年一遇洪水时,由于项目区阻水的影响,项目区域以上下游侧流速减少为主,减少幅度在0~1.836m/s。主河道区域主要以流速增加为主,流速增幅在0~0.846m/s,流速增幅不大(主流一般流速2.237~3.880m/s)。项目建设对河道洪水位的壅高值较小,对河道行洪影响不大;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不大;项目建设对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和其他水利工程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在非汛期施工对防洪抢险的影响不大;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很小,如项目实施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施工调整、整改和修复。 (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管理用房、加工厂房、施工道路、施工栈桥等临时设施,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五)工程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配电房桩基应控制在枯水期施工,桩基成孔后需尽快浇筑桩体,避免岸坡岩土层因内、外江过高的水头差发生渗透破坏。项目参建各方需加强监管并做好记录,确保桩端高程按设计图纸要求进入中风化砂岩,保证桩基础工程质量。如果桩基施工期跨汛期,应编制度汛预案报防汛部门备案。 (二)主体设计未考虑对完工后的配电房所在坡面进行防护,考虑到项目建设对岸坡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对项目所在岸坡采用草皮防护,以防止岸坡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草皮护坡范围为配电房施工开挖区域的左、右岸上、下游各2m及配电房底范围,防护高程为21.50~30.00m(常水位~设计洪水位),可防护施工期水位21.20m以上0.3m~P=5%水位以上0.7m范围,防护面积约250m2,投资估算为0.4万元。 (三)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运弃渣至藤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做好临时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运施工区域临时施工建筑物以及建筑垃圾,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堆放,确保河段行洪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督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中应及时用水泵抽除并搜集好施工污水、废水搜集,统一运至污水处理站处理,严禁将污水、废水直接排入浔江,避免造成水体污染。 (五)项目施工应避免夜间施工,以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六)项目施工期间和完工后一年运行期内,应加强对岸坡及桩基、配电房的位移和沉降检观测,一旦发现岸坡出现沉降、变形等问题,须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进行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 (略) 水利局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日 | ||||||||||||||||||||||||||||||||||||||||||||||||||||||||||||||||||||||||||||||||||||||||||||||||||||||||||||||||||||
附图 | 1.配电房总体平面布置图 2.配电房纵剖面图 3.配电房2-2横剖面图 4.配电房3-3横剖面图 5.配电房4-4横剖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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