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源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档家具及新型环保人造革装饰面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源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档家具及新型环保人造革装饰面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4〕3号
广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 (略) 高档家具及新型环保人造革装饰面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5-*)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苍梧县旺甫工业小镇内,属于苍梧县现代林业产业园范围,选址地块坐落苍梧县旺甫镇旺锦路8号,中心坐标为经度:111.*,纬度:23.*。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压延法聚氯*烯发泡PVC人造革生产线8条,年产PVC人造革8000万米,建设家具生产生产线1条,年产家具3万件;二期建设干法聚氯*烯PVC人造革生产线2条,年产PVC人造革2000万米。项目总投资为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50万元,占总投资的1.50%。
二、项目建设符合《苍梧县现代林业产业园建设规划(2020-2025)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压延法生产线工艺废气
(1)投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6根28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开布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酮排放浓度须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密炼、开炼、压延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6根28米高排气筒(DA008~DA001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4)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5根28米高排气筒(DA0014~DA001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5)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4根28米高排气筒(DA0019~DA002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苯、二*苯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聚氯*烯工艺)。
(6)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2.家具生产线工艺废气
开料、钻孔、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5)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3.导热油炉燃烧废气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02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危废暂存间废气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干法生产线工艺废气
(1)投料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刮涂烘干、发泡、表面处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6.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静电回收装置清洗废液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冷却塔废水经冷却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沉淀池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旺甫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待苍梧县旺甫工业小镇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标准应与接纳的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标准进行对接,厂区总排放口须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苍梧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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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梧审批环评字〔2024〕3号
广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广 (略) 高档家具及新型环保人造革装饰面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5-*)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苍梧县旺甫工业小镇内,属于苍梧县现代林业产业园范围,选址地块坐落苍梧县旺甫镇旺锦路8号,中心坐标为经度:111.*,纬度:23.*。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压延法聚氯*烯发泡PVC人造革生产线8条,年产PVC人造革8000万米,建设家具生产生产线1条,年产家具3万件;二期建设干法聚氯*烯PVC人造革生产线2条,年产PVC人造革2000万米。项目总投资为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50万元,占总投资的1.50%。
二、项目建设符合《苍梧县现代林业产业园建设规划(2020-2025)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压延法生产线工艺废气
(1)投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6根28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开布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酮排放浓度须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密炼、开炼、压延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6根28米高排气筒(DA008~DA001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4)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5根28米高排气筒(DA0014~DA001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5)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4根28米高排气筒(DA0019~DA002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苯、二*苯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聚氯*烯工艺)。
(6)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3)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2.家具生产线工艺废气
开料、钻孔、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5)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3.导热油炉燃烧废气
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02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危废暂存间废气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8)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干法生产线工艺废气
(1)投料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6)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刮涂烘干、发泡、表面处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2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二级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6.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静电回收装置清洗废液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冷却塔废水经冷却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沉淀池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旺甫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待苍梧县旺甫工业小镇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标准应与接纳的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标准进行对接,厂区总排放口须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苍梧生态环境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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