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州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致全州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全州畜禽养殖户朋友们:
建设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与关键环节,是推动乡村生态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建设,现将畜禽养殖业的有关环境管理政策告知你们,希望广大畜禽养殖户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美丽家园。
一、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界定。经畜禽管理等部门备案或已办理环评的养殖业户,设计规模及生产能力达到以下养殖量的养殖场界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猪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50头以上;蛋鸡、肉鸡常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羊常年存栏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其他未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的,界定为散养户。
二、禁养区要求。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均禁止从事畜禽养殖,选址前须认真确认,避免被依法关停或拆除造成财产损失。鼓励和支持洱海流域内以农民合作社、托牛所等方式在禁养区外建设养殖场(小区),将散养的畜禽集中饲养,粪污集中收集处理。
三、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建设前,应依法办理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常生产经营。
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规范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设施和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要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防臭等要求。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定期清运,明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保证粪污、病死畜禽等合法处置。
五、粪污管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要规范存储于贮粪池、贮尿池内,贮池容积要超过还田季节限制及发酵时间要求的最小存储量;尿液实行雨污分离,按照“四水入池”的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后接入城镇或村落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大力推广种养结合模式,鼓励采用堆(沤)肥、固液混合发酵等经济高效的利用方式,推动畜禽粪便就近就地肥料化利用,畜禽粪便作为还田肥料前应充分腐熟,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施用时间、方法和用量应科学合理。要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还田所需土地及面积,不得以“还田”“施肥”的名义,过量、过季施用于耕地和果园,不得弃置于荒山、荒地、林地、河堤、沟渠、坑塘等,更不能直接排入河道、水库。
六、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管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需建立畜禽粪污处置利用台账,如实记录产生量及去向。
七、散养户管理要求。鼓励散养户交售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散养户应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送村镇(乡)粪污集中暂存点发酵处置,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畜禽粪污。
八、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不按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的养殖户,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要依法依规做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大自然是人类的共同母亲。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呵护好绿水青山,都有责任、有义务建设好美丽乡村。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认真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共同打造美丽家园。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您如果遇到困难或问题,请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将会及时得到指导帮扶。
衷心祝愿:广大的畜禽养殖户朋友们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全州畜禽养殖户朋友们:
建设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与关键环节,是推动乡村生态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建设,现将畜禽养殖业的有关环境管理政策告知你们,希望广大畜禽养殖户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美丽家园。
一、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界定。经畜禽管理等部门备案或已办理环评的养殖业户,设计规模及生产能力达到以下养殖量的养殖场界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猪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50头以上;蛋鸡、肉鸡常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羊常年存栏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其他未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的,界定为散养户。
二、禁养区要求。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均禁止从事畜禽养殖,选址前须认真确认,避免被依法关停或拆除造成财产损失。鼓励和支持洱海流域内以农民合作社、托牛所等方式在禁养区外建设养殖场(小区),将散养的畜禽集中饲养,粪污集中收集处理。
三、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建设前,应依法办理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常生产经营。
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规范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设施和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要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防臭等要求。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定期清运,明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保证粪污、病死畜禽等合法处置。
五、粪污管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要规范存储于贮粪池、贮尿池内,贮池容积要超过还田季节限制及发酵时间要求的最小存储量;尿液实行雨污分离,按照“四水入池”的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后接入城镇或村落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大力推广种养结合模式,鼓励采用堆(沤)肥、固液混合发酵等经济高效的利用方式,推动畜禽粪便就近就地肥料化利用,畜禽粪便作为还田肥料前应充分腐熟,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施用时间、方法和用量应科学合理。要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还田所需土地及面积,不得以“还田”“施肥”的名义,过量、过季施用于耕地和果园,不得弃置于荒山、荒地、林地、河堤、沟渠、坑塘等,更不能直接排入河道、水库。
六、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管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需建立畜禽粪污处置利用台账,如实记录产生量及去向。
七、散养户管理要求。鼓励散养户交售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散养户应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送村镇(乡)粪污集中暂存点发酵处置,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畜禽粪污。
八、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不按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的养殖户,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要依法依规做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大自然是人类的共同母亲。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呵护好绿水青山,都有责任、有义务建设好美丽乡村。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认真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共同打造美丽家园。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您如果遇到困难或问题,请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将会及时得到指导帮扶。
衷心祝愿:广大的畜禽养殖户朋友们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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