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顺意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的公告
东丰县顺意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的公告
关于东 (略) 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 (略) :
你公 (略) 华浩 (略) 编制的《东 (略) 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 (略) 东丰县二龙山乡长安村七组,根据东丰县禁养区划定方案可知,本项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符合东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栋育肥牛舍,配套建设运动场地、饲料加工车间、青贮窖、消毒、病死牛及胎衣暂存间、粪污处理区、办公用房、初期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粪肥暂存池等。建设规模为年养殖繁育母牛400头及育肥牛400头。采用牛粪为原料年产粪肥9375.35t。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饲料加工废气经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确保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对牛舍、粪污发酵区进行封闭;牛舍、运动场地、粪污发酵区定期喷洒除臭剂,及时清理粪污;对粪肥暂存池进行密闭处理;废水、粪污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H2S、NH3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牛尿液经牛舍垫料及运动场地软土吸收蒸发,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暂存,青贮窖渗滤液经收集池暂存后,均排入粪污发酵区进行发酵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及经隔油处理后的餐饮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工程设计阶段需进一步论证该项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防止废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危险废物暂存间、粪污处理区、青贮窖、病死牛及胎衣暂存间、粪肥暂存池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排污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固体废物。废针管、药剂瓶、消毒剂废包装物、冷配废弃物、废弃药物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病死牛、胎衣委托相关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废饲料包装袋与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进行场区总平面布局;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危险废物暂存间、粪污处理区、病死牛及胎衣暂存间等设置围堰(堤);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运输过程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增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六)运营期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和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土壤及噪声和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关于东 (略) 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东 (略) :
你公 (略) 华浩 (略) 编制的《东 (略) 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 (略) 东丰县二龙山乡长安村七组,根据东丰县禁养区划定方案可知,本项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符合东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栋育肥牛舍,配套建设运动场地、饲料加工车间、青贮窖、消毒、病死牛及胎衣暂存间、粪污处理区、办公用房、初期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粪肥暂存池等。建设规模为年养殖繁育母牛400头及育肥牛400头。采用牛粪为原料年产粪肥9375.35t。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饲料加工废气经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确保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对牛舍、粪污发酵区进行封闭;牛舍、运动场地、粪污发酵区定期喷洒除臭剂,及时清理粪污;对粪肥暂存池进行密闭处理;废水、粪污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H2S、NH3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牛尿液经牛舍垫料及运动场地软土吸收蒸发,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暂存,青贮窖渗滤液经收集池暂存后,均排入粪污发酵区进行发酵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及经隔油处理后的餐饮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工程设计阶段需进一步论证该项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防止废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危险废物暂存间、粪污处理区、青贮窖、病死牛及胎衣暂存间、粪肥暂存池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排污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固体废物。废针管、药剂瓶、消毒剂废包装物、冷配废弃物、废弃药物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病死牛、胎衣委托相关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废饲料包装袋与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进行场区总平面布局;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危险废物暂存间、粪污处理区、病死牛及胎衣暂存间等设置围堰(堤);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运输过程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增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六)运营期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和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土壤及噪声和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 (略) 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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