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池州市10kV业扩配套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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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池州市10kV业扩配套项目核准的批复

(略) :

《 (略) 关于核准20 (略) 10kV业扩配套项目的请示》(池电运检〔2023〕17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园区用电需求,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 (略) (略) 辖区2023年第二批10千伏业扩配套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池电运检〔2023〕70号)、《 (略) (略) 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10千伏业扩配套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贵电运检〔2023〕11号)等和有关规定,同意20 (略) 10kV业扩配套项目核准。

项目代码:2401-*-04-01-*。

二、项目单位: (略) 。

三、建设地点: (略) 。

四、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包含安徽池州贵池区10kV (略) 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等162个单体工程,共建改配变13台,容量0.39万千伏安,建改10kV架空线路4.48公里,电缆线路0.99公里,配套低压架空线路1.72公里,配套低压电缆线路0.37公里。

五、项目总投资1700.11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523.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9.61万元,利息27.42万元。项目资本金340.02万元,占总投资的20%, (略) (略) 自有资金解决,其余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本项目支持性文件: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略) 2023年第一批业扩配套项目配电网工程实施的函》、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 (略) 2023年第一批业扩配套项目配电网工程实施的函》等。

七、项目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工程实施方案,选用不低于二级能效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规定进行招标。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出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接文后,请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申请。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略) :

《 (略) 关于核准20 (略) 10kV业扩配套项目的请示》(池电运检〔2023〕17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园区用电需求,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 (略) (略) 辖区2023年第二批10千伏业扩配套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池电运检〔2023〕70号)、《 (略) (略) 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10千伏业扩配套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贵电运检〔2023〕11号)等和有关规定,同意20 (略) 10kV业扩配套项目核准。

项目代码:2401-*-04-01-*。

二、项目单位: (略) 。

三、建设地点: (略) 。

四、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包含安徽池州贵池区10kV (略) 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等162个单体工程,共建改配变13台,容量0.39万千伏安,建改10kV架空线路4.48公里,电缆线路0.99公里,配套低压架空线路1.72公里,配套低压电缆线路0.37公里。

五、项目总投资1700.11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523.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9.61万元,利息27.42万元。项目资本金340.02万元,占总投资的20%, (略) (略) 自有资金解决,其余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六、本项目支持性文件: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略) 2023年第一批业扩配套项目配电网工程实施的函》、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 (略) 2023年第一批业扩配套项目配电网工程实施的函》等。

七、项目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工程实施方案,选用不低于二级能效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规定进行招标。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出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接文后,请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申请。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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