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答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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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答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清行复不字第2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该局局长。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不服,于2024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悉。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为:“虽经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投诉人努力沟通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我局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依据全国12315平台运行规则,投诉人如果要举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请您按规则要求从12315平台‘我要举报’端口录入要举报的问题,我局将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问题线索交由稽查部门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另外,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形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实则是对申请人与商家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是居中角色,其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的法律后果是由双方协商达成,因此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清行复不字第2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该局局长。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不服,于2024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悉。

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为:“虽经我局执法人员和被投诉人努力沟通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我局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依据全国12315平台运行规则,投诉人如果要举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请您按规则要求从12315平台‘我要举报’端口录入要举报的问题,我局将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问题线索交由稽查部门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另外,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形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实则是对申请人与商家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是居中角色,其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的法律后果是由双方协商达成,因此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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