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结果案维持决定书
王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结果案维持决定书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清行复第78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职务:局长。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淮安12345投诉提出的投诉作出的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投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给予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 (略) 清江浦区XXX特产直营店铺购买商品“四宝片”,该商品含有三七、丹参、石斛。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四宝片”作为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且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申请 (略) 12345热线办理平台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回复称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将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存在的违法问题交直属分局办理。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现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其购买的四宝片标签不符合规定,属于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药品。经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二、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现场并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的案涉产品,而商家称从未销售过四宝片给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实物、清晰的照片、付款票据、完整的购买视频等资料,申请人规定时间内未予以回应,故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淮安12345热线进行投诉,投诉称其于2023年11月初在清江浦区XXX特产直营店内花费700元购买的四宝片为三七、石斛制品,属于三无产品,且三七、石斛为药品而非食品,系违法添加;另外,申请人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协调进行赔偿。同日,淮安12345热线将投诉工单转办给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清江浦区XX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各种食药同源的农用农产品如石斛、三七、人参等,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四宝片产品。2023年11月19日,清江浦区XX食品店的经营者陈某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称,出售的商品系从云 (略) 场所购,属于药食同源的食品农产品,且申请人并未在其店内购买四宝片。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前提供购买的相关实物照片、购买票据、付款凭证及完整的购买视频,并告知其逾期将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2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组织商家进行调解,但因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淮安12345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12345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清市监〔2023〕第70号《投诉受理决定书》、清市监〔2023〕第7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略) 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淮安12345热线进行投诉,称其购买的四宝片属于三无产品,且三七、石斛系违法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和协调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淮安12345平台转办的工单后,在商家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事项,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淮安12345投诉作出的回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此外,被申请人在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后,于2023年11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19日向清江浦区XX食品店的经营者陈某进行询问,在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通过淮安12345进行投诉所作出的回复之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略)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清行复第78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职务:局长。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淮安12345投诉提出的投诉作出的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投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给予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 (略) 清江浦区XXX特产直营店铺购买商品“四宝片”,该商品含有三七、丹参、石斛。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四宝片”作为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且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申请 (略) 12345热线办理平台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回复称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将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存在的违法问题交直属分局办理。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现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其购买的四宝片标签不符合规定,属于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药品。经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二、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现场并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的案涉产品,而商家称从未销售过四宝片给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实物、清晰的照片、付款票据、完整的购买视频等资料,申请人规定时间内未予以回应,故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淮安12345热线进行投诉,投诉称其于2023年11月初在清江浦区XXX特产直营店内花费700元购买的四宝片为三七、石斛制品,属于三无产品,且三七、石斛为药品而非食品,系违法添加;另外,申请人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协调进行赔偿。同日,淮安12345热线将投诉工单转办给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清江浦区XX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各种食药同源的农用农产品如石斛、三七、人参等,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四宝片产品。2023年11月19日,清江浦区XX食品店的经营者陈某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称,出售的商品系从云 (略) 场所购,属于药食同源的食品农产品,且申请人并未在其店内购买四宝片。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前提供购买的相关实物照片、购买票据、付款凭证及完整的购买视频,并告知其逾期将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2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通过手机短信息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组织商家进行调解,但因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淮安12345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12345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清市监〔2023〕第70号《投诉受理决定书》、清市监〔2023〕第7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略) 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淮安12345热线进行投诉,称其购买的四宝片属于三无产品,且三七、石斛系违法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和协调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淮安12345平台转办的工单后,在商家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事项,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淮安12345投诉作出的回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此外,被申请人在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后,于2023年11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19日向清江浦区XX食品店的经营者陈某进行询问,在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通过淮安12345进行投诉所作出的回复之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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