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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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柏徽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307-*-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略) 水利厅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 (略) 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水利厅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水利厅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已于2023年9月4日 (略)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玉发改能源复〔2023〕46号)。

项 (略) 、楚雄州境内,项目周边交通相对便利。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线路长约37千米,工程总占地面积4.52公顷,永久占地0.47公顷,临时占地4.05公顷。项目建设中开挖土石方共计2.29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2.29万立方米,不产生弃渣。项目总工期12个月,即2024年1月—2024年12月。项目法人为双柏徽 (略) 。

项目所在地峨山县、新平县、双柏县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5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204.23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万*仟*佰**元整(¥31640.00)(征收面积4.52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略) 水利厅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水利局、楚雄州水务局、峨山县水利局、新平县水利局、双柏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双柏徽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307-*-04-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略) 水利厅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 (略) 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水利厅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水利厅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已于2023年9月4日 (略)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关于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玉发改能源复〔2023〕46号)。

项 (略) 、楚雄州境内,项目周边交通相对便利。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线路长约37千米,工程总占地面积4.52公顷,永久占地0.47公顷,临时占地4.05公顷。项目建设中开挖土石方共计2.29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2.29万立方米,不产生弃渣。项目总工期12个月,即2024年1月—2024年12月。项目法人为双柏徽 (略) 。

项目所在地峨山县、新平县、双柏县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5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204.23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万*仟*佰**元整(¥31640.00)(征收面积4.52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略) 水利厅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水利局、楚雄州水务局、峨山县水利局、新平县水利局、双柏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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