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创联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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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创联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 (略) 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红发改资环〔2023〕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 (略) 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拟分三期工程进行建设,一期建设年产7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工程;二期建设年产50万吨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工程;三期建设年产30万吨高品质低碳铝合金材料工程。规划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新建前处理车间、低碳铝车间、合金化车间、仓库、变电站及其他公辅设施*平方米,购置安装合金熔化炉、倾动式合金调配炉、铸造机、在线除气机、锯切机、均质炉等主要设备341台(套),其中一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26台(套),建设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线5条;二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27台(套),建设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生产线5条;三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88台(套),建设高品质工艺余料生产线3条。项目年综合能耗*.11吨标准煤(当量值)、*.1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一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7.5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8.4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三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3.83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8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红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红河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 (略) 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红发改资环〔2023〕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 (略) 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拟分三期工程进行建设,一期建设年产7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工程;二期建设年产50万吨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工程;三期建设年产30万吨高品质低碳铝合金材料工程。规划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新建前处理车间、低碳铝车间、合金化车间、仓库、变电站及其他公辅设施*平方米,购置安装合金熔化炉、倾动式合金调配炉、铸造机、在线除气机、锯切机、均质炉等主要设备341台(套),其中一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26台(套),建设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线5条;二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27台(套),建设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生产线5条;三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88台(套),建设高品质工艺余料生产线3条。项目年综合能耗*.11吨标准煤(当量值)、*.1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一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7.5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8.4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三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3.83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8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红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红河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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