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淄博恒远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2024年2月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淄博恒远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标题: | 2024年2月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淄博恒远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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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MB*K/20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机构: |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 (略)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 | 临淄区敬仲镇工业聚集区陈古路以东、寿济路以北 | 淄博 (略) | 山东海美侬 (略) |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本项目占地 16 亩,主要建设装置区、罐区及中控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购置精馏塔、原料预热器、塔底重沸器、产品冷却器、塔顶冷凝器、塔顶回流罐等设备,配套建设1t/h的燃气导热油炉,并完善环保及安全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增塑剂 2 万吨、年产高沸点粗馏分 8 万吨。 | 1.加强原材物料管理,物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道路运输区地面水泥硬化;及时对地面进行清理,确保厂区干净、整洁。敬仲镇工业集聚区内已规划建设敬仲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企业循环冷却水采用纯水,确保不产生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表1道路清扫、消防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敬仲污水厂运行后,项目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等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可进入敬仲污水厂处理。 2.加强生产管理,强化源头控制。项目罐区废气、装车废气及生产不凝气VOCs经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1Ⅱ时段要求。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氮氧化物还应满足《 (略) 锅炉氮氧化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 号)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相关要求管理。确保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 表3中相关要求。 3.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润滑、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水预处理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转移台账记录,不得随意弃置。 5.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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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 (略)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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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 | 临淄区敬仲镇工业聚集区陈古路以东、寿济路以北 | 淄博 (略) | 山东海美侬 (略) |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本项目占地 16 亩,主要建设装置区、罐区及中控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购置精馏塔、原料预热器、塔底重沸器、产品冷却器、塔顶冷凝器、塔顶回流罐等设备,配套建设1t/h的燃气导热油炉,并完善环保及安全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增塑剂 2 万吨、年产高沸点粗馏分 8 万吨。 | 1.加强原材物料管理,物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道路运输区地面水泥硬化;及时对地面进行清理,确保厂区干净、整洁。敬仲镇工业集聚区内已规划建设敬仲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企业循环冷却水采用纯水,确保不产生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表1道路清扫、消防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敬仲污水厂运行后,项目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等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可进入敬仲污水厂处理。 2.加强生产管理,强化源头控制。项目罐区废气、装车废气及生产不凝气VOCs经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1Ⅱ时段要求。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氮氧化物还应满足《 (略) 锅炉氮氧化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 号)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相关要求管理。确保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 表3中相关要求。 3.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润滑、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水预处理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转移台账记录,不得随意弃置。 5.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
标题: | 2024年2月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关于淄博恒远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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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机构: |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 (略)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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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 | 临淄区敬仲镇工业聚集区陈古路以东、寿济路以北 | 淄博 (略) | 山东海美侬 (略) |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本项目占地 16 亩,主要建设装置区、罐区及中控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购置精馏塔、原料预热器、塔底重沸器、产品冷却器、塔顶冷凝器、塔顶回流罐等设备,配套建设1t/h的燃气导热油炉,并完善环保及安全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增塑剂 2 万吨、年产高沸点粗馏分 8 万吨。 | 1.加强原材物料管理,物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道路运输区地面水泥硬化;及时对地面进行清理,确保厂区干净、整洁。敬仲镇工业集聚区内已规划建设敬仲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企业循环冷却水采用纯水,确保不产生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表1道路清扫、消防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敬仲污水厂运行后,项目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等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可进入敬仲污水厂处理。 2.加强生产管理,强化源头控制。项目罐区废气、装车废气及生产不凝气VOCs经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1Ⅱ时段要求。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氮氧化物还应满足《 (略) 锅炉氮氧化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 号)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相关要求管理。确保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 表3中相关要求。 3.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润滑、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水预处理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转移台账记录,不得随意弃置。 5.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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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 (略)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临淄大道971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10万吨/年高沸点粗馏分及增塑剂项目 | 临淄区敬仲镇工业聚集区陈古路以东、寿济路以北 | 淄博 (略) | 山东海美侬 (略) |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本项目占地 16 亩,主要建设装置区、罐区及中控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购置精馏塔、原料预热器、塔底重沸器、产品冷却器、塔顶冷凝器、塔顶回流罐等设备,配套建设1t/h的燃气导热油炉,并完善环保及安全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增塑剂 2 万吨、年产高沸点粗馏分 8 万吨。 | 1.加强原材物料管理,物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道路运输区地面水泥硬化;及时对地面进行清理,确保厂区干净、整洁。敬仲镇工业集聚区内已规划建设敬仲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企业循环冷却水采用纯水,确保不产生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表1道路清扫、消防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敬仲污水厂运行后,项目循环排污水、初期雨水等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可进入敬仲污水厂处理。 2.加强生产管理,强化源头控制。项目罐区废气、装车废气及生产不凝气VOCs经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表1Ⅱ时段要求。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氮氧化物还应满足《 (略) 锅炉氮氧化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环委办〔2021〕30 号)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相关要求管理。确保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 表3中相关要求。 3.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声环境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润滑、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水预处理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转移台账记录,不得随意弃置。 5.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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