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瑞旭容器有限公司新建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瑞旭容器有限公司新建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环辐【2024】3号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万新 (略) 编制的《 (略) 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新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二)本项目建设地 (略) 新乡县小 (略) 厂区内,拟建设1座X射线探伤车间,包括探伤室、洗片室、控制室,拟购置1套周向式X射线探伤检测系统(型号为1台XXGHz-3005型周向式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主要由X射线发生器、智能控制器、电源电缆、连接电缆、附件等部分组成,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开展室内探伤活动,不进行室外探伤。
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万元。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将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停工时,做好X射线探伤机的安保工作。
(四)射线装置安装、调试、使用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辐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未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2月8日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生态环境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3-*
新环辐【2024】3号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万新 (略) 编制的《 (略) 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新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二)本项目建设地 (略) 新乡县小 (略) 厂区内,拟建设1座X射线探伤车间,包括探伤室、洗片室、控制室,拟购置1套周向式X射线探伤检测系统(型号为1台XXGHz-3005型周向式探伤机,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主要由X射线发生器、智能控制器、电源电缆、连接电缆、附件等部分组成,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开展室内探伤活动,不进行室外探伤。
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万元。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将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停工时,做好X射线探伤机的安保工作。
(四)射线装置安装、调试、使用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辐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未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2月8日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生态环境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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