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4〕3号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4〕3号
被处罚单位: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
经营者:王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25WPT39
住所: (略) 南川区龙济路2号(玛瑙城花园)11幢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8日23时许,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玛瑙城花园音乐房子(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噪音扰民。2023年11月19日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对你店铺进行检查、监测。经核实,你餐饮店在经营中需使用音响设备,无有效降噪措施,店铺外围有明显噪声。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1月25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为你店铺社会生活噪声(夜间)60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经营者王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现场拍摄视听资料。 4. 2023年11月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3]第WT35号)。 证据1-4证明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提取的经营者王丹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被处罚单位: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
经营者:王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25WPT39
住所: (略) 南川区龙济路2号(玛瑙城花园)11幢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8日23时许,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玛瑙城花园音乐房子(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噪音扰民。2023年11月19日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对你店铺进行检查、监测。经核实,你餐饮店在经营中需使用音响设备,无有效降噪措施,店铺外围有明显噪声。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1月25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为你店铺社会生活噪声(夜间)60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经营者王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现场拍摄视听资料。 4. 2023年11月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的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3]第WT35号)。 证据1-4证明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2023年11月19日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提取的经营者王丹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南川区和桃美屋餐饮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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