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 (略)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401-*-89-05-*。项目位于永宁县杨和镇,北至永黄公路、东至惠农渠、西至 (略) ,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主要改造垃圾压缩间、垃圾压缩系统、卸车棚,更新生活垃圾收运、转运、环保设备,改造后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提升至350t/d。项目总投资2038.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5.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通过设置硬质围挡、洒水抑尘、物料堆放覆盖、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垃圾处理过程和渗滤液收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通过负压收集,经生物过滤除臭系统处理,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排放标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渗滤液收集过程产生的恶臭主要通过喷洒除臭剂,定期拉运处置渗滤液,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渗滤液收集池的恶臭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渗滤液和冲洗废水。渗滤液经收集后采用密闭运输送到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与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 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垃圾压缩设备、高压清洗设备和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在施工现场的余料、金属及时回收。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压缩后的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和压缩处理后的垃圾一同运至银川 (略) 进行焚烧发电。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 (略) 编制的《 (略)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401-*-89-05-*。项目位于永宁县杨和镇,北至永黄公路、东至惠农渠、西至 (略) ,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主要改造垃圾压缩间、垃圾压缩系统、卸车棚,更新生活垃圾收运、转运、环保设备,改造后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提升至350t/d。项目总投资2038.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5.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通过设置硬质围挡、洒水抑尘、物料堆放覆盖、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垃圾处理过程和渗滤液收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通过负压收集,经生物过滤除臭系统处理,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排放标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渗滤液收集过程产生的恶臭主要通过喷洒除臭剂,定期拉运处置渗滤液,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渗滤液收集池的恶臭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渗滤液和冲洗废水。渗滤液经收集后采用密闭运输送到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与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 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垃圾压缩设备、高压清洗设备和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在施工现场的余料、金属及时回收。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压缩后的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和压缩处理后的垃圾一同运至银川 (略) 进行焚烧发电。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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