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潘氏粮食贸易中心粮食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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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潘氏粮食贸易中心粮食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农环审〔2024〕4号
   (略) 潘氏粮食贸易中心:
   你单 (略) 中环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综合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县新农乡新农村九社,占地面积8347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1台6t/h生物质热风炉,一座烘干能力300t/d烘干塔及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烘干玉米 12000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用作农肥,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建设 1 台6t/h 生物质热风炉,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 15m 高烟囱排放。废气排放必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中表 2 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运输、堆存、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运输车辆加苫布苫盖、堆放场地苫布苫盖、输送带密闭、设备密闭连接、设置封闭式抑尘罩、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处理后,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经加减震垫、消声器、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碎粮及杂质、热风炉布袋除尘器除尘灰、热风炉炉渣分别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
  三、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1月15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环评 批复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抄送: (略) 中环 (略)
农环审〔2024〕4号
   (略) 潘氏粮食贸易中心:
   你单 (略) 中环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综合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农安县新农乡新农村九社,占地面积8347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1台6t/h生物质热风炉,一座烘干能力300t/d烘干塔及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烘干玉米 12000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用作农肥,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建设 1 台6t/h 生物质热风炉,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 15m 高烟囱排放。废气排放必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中表 2 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运输、堆存、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运输车辆加苫布苫盖、堆放场地苫布苫盖、输送带密闭、设备密闭连接、设置封闭式抑尘罩、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处理后,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经加减震垫、消声器、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碎粮及杂质、热风炉布袋除尘器除尘灰、热风炉炉渣分别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
  三、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1月15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环评 批复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抄送: (略) 中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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